可以为了正当目的不择手段嘛?_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歪理
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中发生记者“受贿丑闻”事件以来,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问题被提上日程。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但就学界讨论而言,新闻(传媒)职业道德、新闻(传媒)职业规范、新闻(传媒)伦理等等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
道德是社会层面的,将一般的社会道德推及到传媒工作中,即形成传媒的职业道德。例如尊重人格、敬畏生命、维护妇女尊严等等,职业道德,有时很难使用明确的行文来规范道德层面的问题,它应该存在于传媒人的内心,所以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传媒的职业规范,是指与传媒工作相关的职业工作惯例,这些惯例有些基于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有些属于职业技术方面的要求。还有一些属于道德判断的,由于得到公认,也成为规范的一部分。我们通常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合在一起说,因为它们有些部分是重合的,但有些部分明显地存在差别。
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社会准则,它含有道德,但强调的是人伦关系方面。与其说“传媒伦理”,不如说“传媒职业道德”更为妥当。
我们有时在这些概念前面使用的定语是“新闻”,现在看,还是使用“传媒”这个定语涵盖得宽泛些,因为传媒的内容远不止新闻,新闻只是传媒传播内容的一类。
这样,本文关于这个问题就使用“传媒职业道德”、“传媒职业规范”这两个概念了。由于前者很难用具体的文字表达出来,所以后面再加上一个词“意识”,即“传媒职业道德意识”,这方面要求的是道德意识,而具体的道德表现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什么叫除权
我们需要具备职业道德意识
可能由于传媒已经作为文化产业运作的关系,记者编辑们在处理各种新闻事实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从能否吸引受众的眼球考虑的,忽视处理新闻事实时的社会道德要求。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显得严重了。一些问题经常显现在我们的日常新闻中,当事的传媒人往往自己觉察不到。例如北京某报的这样一条消息的标题:
昨日午间巴基斯坦一架客机起飞不久后坠毁45人无一生还(肩题三宋)
写给心累的自己的句子
巴空难确认无中国乘客(主题特黑)
世界无烟日是几月几日
标题下是巴基斯坦遇难飞机的残骸照片。
编辑显然考虑的是满足中国读者对此的信息期待,但是实际造成的传播效果是:几十位外国人的死亡远不如其中“是否有中国人”这个信息重要。副标题行文的语言表达“45人无一生还”,也无意中表现出编辑对外国人的死难无动于衷。这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编排,从新闻编辑技术上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它难以通过道德评价这道关。我们缺少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较为妥当的编排应该把现在的肩题换为主题,把“无一生还”改为“不幸遇难”。原来的主题可以改为小字号的副题或消息中的一个小标题。
最典型的缺乏职业道德意识的例子,是2002年底关于长沙某饭馆举办“人乳宴”的报道。采访的记者显得颇有法治意识,提问的第一句话是:这些人乳经过卫生检疫了吗?第二句是:是否有工商部门的禁止性规定?两个问题通过后,客观报道了湘菜大师的评价“味道好极了”,以及
有的顾客听说这是人乳制做的菜肴后不敢动筷子等等情形。这样的报道思路好像挺讲究法治的,但是记者忘记了,法律法规是人活动的最低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还有道德,传媒工作者还要有基本的道德意识。用道德意识衡量这个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这是违反人性、侵犯妇女尊严的行为。2004年哈尔滨出现“胎盘宴”,北京的某家报纸报道胎盘宴,配发评论的主要观点是胎盘宴揭示卫生管理漏洞。这个问题首先是卫生问题吗?记者编辑都忽视了对这类问题的基本的社会道德认识。
传媒人员还会经常遇到职业工作和社会道德的两难选择问题,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例如2004年上海新闻晚报记者李宁源采访回来后写了一篇文章《一名新记者的困惑》,叙说他采访在阿富汗被打死的某民工家属时遇到的事情。该民工的家里人为不让88岁的老太太因获悉小儿子的噩耗而发生意外,拒绝记者采访,记者退出后,村主任陪着当地领导和一记者浩浩荡荡来到该家,硬是冲进家门,领导在老太太哭天喊地的悲痛中完成了”亲切慰问”,随行记者抓拍到了具有震撼力的悲痛镜头。李宁源为此发出疑问:职业与道德面前,我们记者应当如何选择?
该报副主编胡廷楣告诉这位新记者:“你看到了那些为了完成任务而向一个88岁高龄的老人
残酷地‘挖新闻教师节给老师送什么礼物好’的场面。你表达了你的困惑。那正是你心中的良知还没有泯灭,请你保护这样的感觉,那是一个真正好记者的必须。”
现在我国传媒从业人员的主要问题是在报道新闻时缺少道德意识,进而缺少职业道德意识。在现实的新闻热线部门工作,可以明显地感觉到编辑对于车祸、自杀等方面的新闻选择,有更多的偏好,记者们交流中频率最多的是他们如何突破警方禁区进入现场、采访与伤者、死者的有关人员而进行伪装等等。突破禁区和伪装身份属于违反职业规范,但是因为新闻的内容是真实的,这里就需要提出问题:面对经历苦难的当事人,记者是否有权让他们再去回想一遍他们所遭遇的痛苦?而这些报道公开以后,又会给当事人以多大的打击?这些,往往是记者们忽略的。
我国目前传媒道德意识缺乏的主要表现是对人的生命、人的尊严的冷漠。
我们需要健全传媒职业规范
任何职业都要有一些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限定、工作性质的限定而形成的规范,这些在我国传媒界有些被明确了,还有一些没有完全明确,甚至已经由行政规章做出的属于职业规范的内容,得不到传媒界的承认。例如一般情况下记者不得介入式采访和偷拍偷录、不得在法庭宣判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新闻版面或节目频道不得拉赞助等等。
不得进行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这是为国际同行公认的职业规范,但是在我国却是随处可见,电视上满是偷拍偷录的精彩画面,报纸上暗访专栏遍布,有的记者出版了专门介绍偷拍经历的书,还被报纸副刊连载。这是一种传媒的侵权行为,我国的传媒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采用这种采访方式而较少遭到谴责,在于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因为目的正当(例如是为了揭露坏人坏事),就可以不考虑手段是否合理合法。这是歪理。一旦“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的原则成立,那么记者冒充者、盗墓者参与、盗墓事情都可能发生,而且确实在我国传媒界发生了。不论记者的动机多么纯正,他们的行为本身是在犯罪。
造成“现场捉奸”的戏剧性效应,更多地吸引公众的眼球,也是促使传媒经常使用隐性采访的原因之一。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内部信条中有一句话:“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
种常规的作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这应该作为记者采访行为的基本规范。
当然,作为一种传媒自律性的规范,在这个问题上是有弹性的。如果事实涉及重大的人民生命安全,又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获得信息,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适当地采用一些隐性采访是可以的。但是,从现在已经出现的各种介入式采访和偷拍偷录的情形看,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正常的或迂回的采访方式获得信息,只是可能不够“精彩”而已。
老人患新冠不愿拖累子女离家出走 传媒的新闻版或节目不得拉赞助,广告不得冒充新闻,这也是一项传媒职业规范。但是,现在我国的传媒的新闻版面标以“企业家风采”、“人・财・榜”、“企业形象策划”等名称非常普遍;有的整个节目就是变相的广告。传媒的栏目或节目与企业合办,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行为。很多传媒人不认为这种情形违反职业规范,这恰恰说明我们现在职业规范的缺失。
健全传媒职业规范,看来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在韩国,严格的传媒规范将偷拍、揭秘统统禁止,因此,韩国没有狗仔队。1988年后一段时间,韩国传媒界的“红包”现象十分普遍,现在,这种现象至少在大型传媒的从业人员中基本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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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何做起?
1.将传媒工作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权利”意识。我国的传媒人不是公务员,认识到自己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一种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而非“权力”,是确立自己职业意识的第一步。你的工作服务于公民的言论出版的权利,因而才拥有了记者的工作权利,你的权利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眼下较为紧迫的,记者首先要知道你的位置在哪里,需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其次,确立传播是“分享”的信念,不仅满足传播者的需要,更要满足受众的需要,尤其不能牺牲受众一方的利益来满足另一方。第三,要把握记者在社会中的角,传媒的责任是观望者、监测者,而非参与者,切记不要把记者的“权利”变成“权力”。记者永远无法照顾到与其报道内容利益相关的所有方,这是记者产生“道德两难”(moral dilemma)问题的根本原因。因而,按照一定的职业规范程序做,是最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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