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08.27
∙【文 号】主席令第18号
∙【施行日期】2009.08.27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炸鸡∙【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 的晋级
第五章 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制度。
第三条 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
第五条 高的人民警察对低的人民警察,高的为上级。当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工作。
第二章 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在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法国美食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如何刷机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授予。兰博基尼多少万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保安年终工作总结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卖房个人所得税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低。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的最高。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降级的处分。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降级处分后,其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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