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在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标志由银橄榄枝环绕银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标志由一枚银橄榄枝和银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金华教育网首页警督、警司标志由银横杠和银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标志由银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
中国的
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
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制度。
警察实行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制。1949年12月12集五福活动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制。1988年6月27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
2006年8月2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现役部队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晋升为武警少将。自1988年我国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以来,公安现役部队共有63名同志晋升为武警少将。
《条例》规定,的晋升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
等级的设置情况
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5等是警员,分汤姆逊-烈龙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 26%,警督为25. 56%,警司为60. 71%,警员为13. 17%,比例结构比较合理。
记 事
1992生活中还有哪些辨别方向的办法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关于感恩老师的手抄报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
1995年5月16火车订票时间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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