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之前姓氏无别,西周时姓氏二分:天子赐姓建国,诸侯命氏立家
文/陈赟
摘要:封建制度是西周王制的重要方面,它作为周人的制度创造,目的在于既从传统的方国林立的格局出发又达到对方国结构的改造,以期将周人与方国之间的联盟或承认的关系转换提升为家天下格局下的统治关系。因此,它不再是对已经自然持存的方国的认可,而是“天子建国”的自觉的制度化过程。在这个“天子建国”过程中,周人利用命氏赐姓制度,内嵌在建国的环节之中,从而在氏上置姓,以氏顺应周人的氏族分化,以姓统氏,昭示周人的一脉同源,由此姓氏与封建的结合,成为天下、国、家这一政治构造形成的核心要素。
相对于夏商,周人封建的核心是封建子弟亲戚。富辰所列举的周公分封的二十六国,分为三类:一者为文之昭,一者为武之穆,一者为周公之胤。总而言之,都在王国维所谓“分封子弟”的范围之内。这种意义上的封建导致了兄弟之国与同姓之国的存在。《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春秋时代晋国大夫成鱄和汉代司马迁则云同姓诸侯五十五。尽管数字有差异,但封建周王子弟,建立对于当时的天下秩序具有战略意义的众多姬姓诸侯国,则是不争的事实。
七年级数学教学计划同姓之国或兄弟之国的建立,实现了作为大家族的周人对受封之国的主导,从而区别于武王时期立武庚那样的以原有土著部族主导封国的封建形式。其实,周代的封建具有两个层级,这就是《左传》桓公二年所概括的“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
葛志毅指出:“天子建国,乃周王以授土授民的方式分封诸侯,并以此建立隶属于自己的下一级政权单位。诸侯立家指诸侯分封卿大夫士,乃是诸侯以赐爵命的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机构;而卿大夫采邑并非一级政权单位,封赐时不需经授土授民的方式。天子建国确立了周代国家的总体结构,诸侯立家则建立起总体结构中的单元结构。”天子分封诸侯与诸侯分封卿大夫,分别指向“国”与“家”,而二者均包含在天子所主导的“天下”之中。无论是天子的建国,还是诸侯的立家,分封釆用的主要方式都是分封子弟或亲戚。分封本身意味着通过子弟分权而达到的分散治理,在方国体系的背景下无法做到由天子通过类似于秦汉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而直接划一性治理,因而不得不对不同政治一社会一文化传统的方国予以相应的治理,这就是封建作为治理方式的历史合理性。
但随着在“国”与“家”两级封建的展开,周王所在的大家族固然顺应了因为人口扩展而带来的族的不断自然分化,但封建也因此导致周人作为统治家族的政治离心力,因而周人对封
建进行了改造,将之与姓氏制度结合在一起,这就形成了西周封建的三要素,即赐姓、作土、命氏。《左传》隐公八年众仲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杨希枚正确地将“赐姓”、“作土”、“命氏”视为先秦(实为西周)封建制度的三要素,但却系其义为赐族属、分土地、封邦国,也就是分民、裂地、建国。这恰恰导致了对周人通过姓氏与封建的结合而改造前代封建的忽略,尤其是当他将赐姓理解为授民时。
学术界对赐姓的理解颇多分歧,除了杨希枚以授民解赐姓外,辛立先生更将“因生以赐姓”理解为“姻生以赐姓”,陈絜则从《国语·楚语下》“民之彻官百,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行”,猜测赐姓可能意味着居官得姓。但这些都没有理解赐姓、命氏的根本意义。
春秋战国以前,虽然每个个人都在血缘与出身的笼罩下,但血缘与姓氏并没有达到有效的自然连结,并非人人皆有姓氏,姓氏一般而言是贵族才有的,姓氏与土或国的联系反而更具直接性。梁玉绳正确地指出:“三代以前,必著功德,然后赐姓命氏,故人不皆有姓。三代以降,族类繁乱,皆无所谓姓,但有氏而已。”这一点在诸多文献中皆可发现,例如,根据《国语·晋语》,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韦昭注此云:“得姓,
以德居官而赐之姓也。”而上引《楚语下》也表明,必须以德居官者,方可得姓。姓不是被给予的,而是获得性的,其获得的条件是功德。
《左传》“昭公八年”谓:“自幕至于瞽瞍,无违命。舜重之以明德,寘德于遂,遂世守之。及胡公不淫,故周赐之姓,使祀虞帝。”胡公作为舜的后裔,被周人在封建时赐姓为妫,孔颖达疏云:“胡公封陈之由,襄二十五年传已具之矣。《世本》:'舜姓姚氏。’哀元年传称:夏后少康奔虞,虞思妻之以二姚。虞思,犹姓姚也。至胡公,周乃赐姓为妫耳。因昔虞舜居妫水,故周赐以妫为姓也。《陈世家》言'舜居妫汭,其后因姓妫氏’,谓胡公之前已姓妫矣,是马迁之妄也。”这里可以看出周人“因生而赐姓”的涵义,所谓因生,意味着就着其自然的出身或血统,予以政治上的承认。在这里,即是赐胡公以妫姓,承认其为先圣之后方式绍述其有功德的先代舜的血统与祭祀。
换言之,虽然胡公与诸多舜在西周的后裔一样,拥有天生的舜的血统,但只有通过周的赐姓才能获得作为舜的血统的法定继承者的身份,从而予以封国。鸟的诗句而胡公的赐姓显然有其条件,《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谓虞阀父以“陶正”世业以服事周,周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舜,圣,故谓之神明)之后也将长女太姬许配给虞阏父之子胡公,封在陈地,胡公由此而得赐姓。
不难看出,赐姓实际上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它将自然的血统政治化了。相对于其他的舜的后裔,胡公一族乃是通过周的赐姓制度而得(舜之)姓者,其余的舜之后裔则是非得(舜之)姓者,故而虽然在自然血缘上具有与舜的联系,但在政治上却不被承认,因而不能以先代之后的方式被封国。
而胡公之所以被赐姓,乃是由于具有其在周人看来的所谓的功德或职能。在这个意义上,赐姓乃是以天生的血缘关系与被王者承认的德能(即《国语·楚国下》所谓的“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得姓,得姓即意味着其作为国君的政治地位被王者承认,这种通过赐姓而建立的承认,即封建。“古之得姓者,未有不本乎始封者也。”由此,“因生而赐姓”的意义在于,“乃是在授予土地宰治权时,通过特定的赐姓形式赋予一种名号;它与受封者出生的血缘族系有关。其义谛根源于'姓者生也’的传统之中。”
杜正胜极为深刻地指出:“姓、氏皆缘政治要求而生,血缘意义反而是后起的。有的人解说姓氏,根据纯血缘组织到地域组织的公式来讨论'古代民族’的形成,实在不得要领。因为三代社会结构的主要成分靠血缘来联系,政治体的姓或氏才透露其血缘意义,姓氏才具有双重意义,成为'以血缘集团为中心的政治权力的符号。’”的确,血缘与姓氏的关联在现代不
需要经过政治的中介,而似乎是一种直接的关联,但事实上,这只是其政治中介退隐的后历史结果;就上古而言,姓氏与政治的关联远较血缘与姓氏的关联更为直接,也更为原初。
在政治的脉络中,我们才可以理解,如果说“得姓”意味着得国,那么“失姓”则意味着失国,失其国君之位。赐姓的制度将血缘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故而《国语·周语下》以“命姓受氏”与“亡其氏姓”作为盛衰所系的象征。同理,《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有“保姓受氏”乃“禄之大者”的说法。
赐姓固然顺应自然的血统与出身,但往往是通过赐姓而建立被赐姓者与古代神圣的家族或圣贤、贵族之间的连续性。“由于氏族往往假定自己是某位古代英雄或神的后裔,因而当贵族把氏族谱系据为己有时,就可以通过对氏族祖先的世系追溯,来神圣自己的出身和门第,并使自己和那些被排除在氏族组织之外的旧日氏族成员之间,在身份和地位的区别上悬隔开来。此对氏族名称使用权的窃取,乃是贵族把持氏族组织并利用其为自己利益服务的一种表现。”在这个意义上,就不难理解王夫之所谓的“圣人先号万姓而示之以独贵,保其所贵,匡其终乱,施于子孙,须于后圣,可禅可继可革而不可使夷类间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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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的赐姓制度,是顺应着上述现象,将“古诸侯以国为姓”(其实是“以国为氏”)的习惯法加以制度化。与胡公相类,大禹的后裔在周时至少有十二族,《夏本纪》列举的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繪氏、辛氏、冥氏、斟戈氏,但周赐姓褒封的只有杞氏,杞氏才是承传大禹的祭祀的得姓者(编者按:但是褒氏也是姒姓啊。真相可能是周天子做出第一步,其他诸侯自我赐姓。);对殷的赐姓封国也是如此。同样道理,虽然在自然的血缘上,周的子弟都是姬姓,但这种意义上的姬姓是在血统上被给予的,而且在夏、商的氏族社会中其意义并不能得到彰显,血缘与姓氏的关联不会自发呈现,因而周王子弟也必须经过赐姓制度才能获得姬周之姓,其与周王的血缘关系才能进一步在政治社会中显现,这一显现其实就意味着“得姓”。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姬姓子弟都能得姓,经由天子的分封裂土另建立新的侯国,则是其“得姓”的方式,故而“天子建国”在周人内部意味着周的子弟从政治上“受(姬)姓”的方式,相反,十里春风不如你百度云失其姓即为失其国。现代学者对周人赐姓之所以不能理解,就是为对特有的历史传统误置了一个前提,似乎有血缘便有姓氏,二者之间的联系是自然的,而不是历史地建构的。从而不能洞察到姓与血缘的关系和姓与立国的关系的真正内涵,而且不能意识到后者远较前者更为悠久,更为直接。其实,正是“因生以赐姓”的西周创制,导致了血缘关系通
过“生”(出身、血统)而被重视。西周封建的主体与核心是封建子弟,因而赐姓也主要是集中于周人内部,赐姓首先是同姓,而异姓则可能是对同姓的推恩。小s 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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