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摩字组词【效力级别】XP10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七年级数学下册期中试卷2月12日
菏泽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硬盘安装系统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整合,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网络统一、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县(区)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管理不松、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按照先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信息系统,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母亲节送什么礼物最好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居民医保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
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的市级统筹。全市先统筹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
三、整合步骤
(一)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等移交。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2014年2月15日前全市同步完成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划转、调整、移交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4年几号过年3月20日前,各县区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以县区政府名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整合信息系统。2014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四)整合居民医保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县区在完成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整合后,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暂实行双轨制,保持“四个不变”,即:运行模式不变,政策规定不变,业务经办不变,网络平台不变。2014年8月底前,市政府制定出
台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全市统一居民医保政策组织居民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费。
四、整合工作内容
(一)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以2013年11月淮南美食22日为时间节点,市、县(区)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固定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随人员划入一并划转、移交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固定资产、资金和档案的移交分别按照财政、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11月22日前,从事新农合工作人员划入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一)市新农合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县区从事新农合工作人员是指现在新农合工作岗位上专职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县区新农合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按编制、人社部门的实名制要求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与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正规聘用或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薪酬、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条件,确需继续从事新农合工作的由县区确定;县区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借调人员(含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抽调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双轨制运行期间,根据
工作需要,仍要继续从事新农合工作,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渠道解决,以确保平稳过渡和工作正常运行;(三)乡镇(办事处)卫生院现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仍要继续在本院从事医保工作。如有调整要经人社部门同意。
对上述划转的在职在编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
整合划转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居民医保工作;市、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各项业务;乡镇(办事处)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加挂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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