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8
【字 号】兰政发[2006]112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兰政发[2006]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甘政发〔2006〕97号)精神,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弹跳怎么训练 本方案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企业注册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一)省、市、县区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有关重阳节的诗句
  第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五区市财政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区财政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三县市财政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县财政按40%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在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第八条 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费。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将医疗保险费上缴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
专用凭证。《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由市上统一印制发放。参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证册工本费。
  第九条 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一个参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个人门诊账户按20元划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各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在省上新目录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待省上新目录出台后按新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兰州市城市低
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10%的优惠;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不享受减免优惠。
  (二)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助。其补助支付标准为:
  1.300元(含300元,下同)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0%;
  2.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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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
  4.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40%;
  5.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
  6.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助60%。
  医疗保险基金全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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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须转往行政区域内住院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必须到指定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因病确须转往行政区域外住院的,应由省、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比例50%予以补助;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的不予补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对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参保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汽车打蜡多少钱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不列入此参保范围;
  (二)本地区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流行疾病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拨付专款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因工负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四)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六)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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