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伟赞、厦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章伟赞、厦门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祖国在我心中的演讲稿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命令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章伟赞;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 
【当事人】章伟赞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 
【当事人-个人】章伟赞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伍毓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伍毓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鸣杰伍毓琨 
【代理律所】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章伟赞;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 
【被告】厦门市司法局 
【本院观点】本案系因对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投诉处理,厦门市司法局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章伟赞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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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对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的投诉处理,厦门市司法局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章伟赞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证据可以证实,章伟赞酒后开车,且不配合现场执勤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事发当晚,章伟赞被带至厦门市仙岳医院抽血进行体内酒精浓度测试。交警部门出具了《司法鉴定委托书》。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交警部门的鉴定委托,采用内标-校准曲线法,用标有肝素钠的抗凝采血管用于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亦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经检测鉴定,章伟赞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结果为134.08mg/100ml,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上诉人章伟赞主张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套用厦门市仙岳医院检验科的检测数据,直接
出具案涉《鉴定意见书》以及质疑检测的血样未添加抗凝剂的理由,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因为厦门市仙岳医院与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虽系两家独立的单位,但因工作场所在同一地点,法人代表同一人等的情形,导致出现本案中上诉人章伟赞所质疑的情形。二审中,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也明确了为避免误会的产生,两家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了必要、明确的划分,各自进行工作场所、工作程序上的规范,该做法值得肯定。  从交警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委托鉴定事项为“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因此,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测结论并无明显不当。但从《鉴定意见书》的严谨性出发,建议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在今后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工作中,提供更加专业、规范、完整的鉴定意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章伟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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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农民收入调查报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章伟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02:29 
【一审法院查明】感恩节语录原审判决查明,2018年10月23日凌晨,章伟赞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为确定章伟赞是否“醉酒",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下称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章伟赞血样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2018年11月2日,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章伟赞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于2019年3月22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关于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厦门市司法局收到章伟赞的投诉后及时进行了登记并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2019年3月25日,厦门市司法局作出厦司鉴告[2019]6号《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告知书》,决定对章伟赞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3月27日送达章伟赞。同日,厦门市司法局向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档案材料。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29日向厦门市司法局作出《情况说明》。厦门市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对孙某、蔡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阅了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案卷》。2019年4月17日,厦门市司法局向章伟赞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
通知书》,要求章伟赞提供“仙岳鉴定所接收没有添加抗凝试管血样等与投诉事项有关证据"。章伟赞于2019年4月23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提交《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光盘。厦门市司法局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厦司函[2019]20号《厦门市司法局关于移送章伟赞投诉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的函》,将《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移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19年4月30日,厦门市司法局向仙岳医院鉴定所作出厦司鉴改字[2019]2号《厦门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改正《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不完备,缺少检测图谱附件"的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章伟赞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系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依据。厦门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章伟赞的投诉材料后进行登记并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并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于2019年3月27日将厦司鉴告[2019]6号《厦门市
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告知书》送达章伟赞,书面告知章伟赞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应当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厦门市司法局在受理章伟赞的投诉后,向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要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档案材料;调阅了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案卷》;向鉴定人孙某、蔡某核实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章伟赞作出《厦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通知书》,搜集有关证据,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工作的要求。在调查过程中,厦门市司法局发现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存在《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及形式要件不完备缺少检测图谱附件的问题,对于《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问题,厦门市司法局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厦司函[2019]20号《厦门市司法局关于移送章伟赞投诉厦仙岳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013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的函》,将《鉴定意见书》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一案移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对于《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不完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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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检测图谱附件的问题,厦门市司法局向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厦司鉴改字[2019]2号《厦门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章伟赞投诉的其他问题,厦门市司法局经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对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不作处理,并将情况在《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告知章伟赞。厦门市司法局的上述处理行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5月14日,厦门市司法局向章伟赞作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19年5月17日送达章伟赞,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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