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齐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6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英杰徐东姜艳
【审理法官】王英杰徐东姜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齐淑兰;杨宝
【当事人】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齐淑兰杨宝
【当事人-个人】齐淑兰杨宝十大喷毒眼镜蛇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8万左右的车【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
最近流行的歌曲【被告】齐淑兰;杨宝
【本院观点】一、关于杨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杨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杨宝在快递公司从事快递邮件递送工作,其在快递邮件递送过程中,将齐淑兰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杨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认定为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杨宝应当与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应否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重新鉴定问题。快递公司主张齐淑兰伤情未达到九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快递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62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二、杨宝对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赔付
齐淑兰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齐淑兰负担70元,由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杨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2 02:11: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齐淑兰出生于1938年6月8日。杨宝系快递公司雇佣的快递员,案涉肇事车辆系该公司配置给杨宝从事快递邮件递送作业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快
递公司未给杨宝及作业车辆投保三者责任保险。2019年8月14日10时58分许,杨宝身着快递作业工作服驾驶印漆有快递公司标识的肇事车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鲁商松江新城小区院内从事邮件上门递送作业,在行驶至18号楼与19号楼相邻非机动车路段时,将路旁站立的齐淑兰撞伤。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为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杨宝负事故全责。齐淑兰伤后至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13天;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头外伤;发生门诊医疗费59.2元、住院医疗费48550.11元,其中,杨宝垫付2000元,其余为齐淑兰自行支付。诉讼中,齐淑兰就伤情申请司法鉴定,该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选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齐淑兰伤后伤残程度为九级;营养期为伤后90日内;护理期为伤后1人护理90日;评残即医疗终结,如要继续,终止伤残评定。齐淑兰支付鉴定费2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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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宝在履行送件工作中过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淑兰身体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快递公司作为其雇佣单位,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据此,快递公司与杨宝均未投保三者责任保险,齐淑兰的合理经济损失均应由快递公司负责赔偿。关于医疗费,齐淑兰举示的医疗费票据、病历可证明发生医疗费48609.31元(59.2+48550.11),该院对此款予以认定,扣除杨宝垫付的2000元,其余46609.31元(48609.31-2000)应为齐淑兰自行支付费用。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齐淑兰住院13天,鉴定意见认定营养期90日,该院均按100元/日标准计算,两项费用分别为1300元(13×100)、9000元(90×100)。关于护理费,该院按2019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65339元标准结合一人护理90日的鉴定意见计算,该项费用为16110.99元(65339÷365×90×1)。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齐淑兰出
生日期,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已满81周岁,鉴定意见评定为九级残,该院按2019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45元标准计算5年,该项费用为30945元(30945×5×2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及齐淑兰评残等级,齐淑兰主张10000元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快递公司应按该院认定的上述各项费用数额履行赔偿义务。案涉鉴定费2710元,系杨宝侵权行为所致齐淑
兰实际合理支出,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判决:一、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医疗费46609.31元;二、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三、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营养费9000元;四、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护理费16110.99元;五、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残疾赔偿金30945元;六、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七、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齐淑兰鉴定费2710元;八、对齐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齐淑兰负担70元,快递公司负担1340元。
聊天把女朋友下面聊湿的句子【二审上诉人诉称】快递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八项,判令杨宝向齐淑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实,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1、杨宝虽然是快递公司的职工,但在下雨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快递员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刮碰事故,杨宝个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全封闭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放行机动车进入小区,在管理上失职,成为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3、对齐淑兰九级伤残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伤情程度有夸大部分,申请重新鉴定。综上所述,快递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齐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69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永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玉(系齐淑兰外甥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
宫廷菜审理经过上诉人哈尔滨成名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淑兰、杨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6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快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明,被上诉人齐淑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玉,杨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快递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八项,判令杨宝向齐淑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实,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1、杨宝虽然是快递公司的职工,但在下雨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快递员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刮碰事故,杨宝个人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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