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销合同书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监制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作为签约购房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房产住宅主管部门咨询。
二、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生活区土地开发建设并向内部职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保定风景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文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对合同文体【 】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六、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由房产住宅主管部门颁发的《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
七、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条款的规定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志向远大的名言:
: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醇怎么读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的
销售价格。批准文件为:哈价经发[ ]第 号,批准基准价格为 元/平方米。
(2)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
为市房产住宅主管部门。《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批准证号:【 】哈房自经销证第 号。
(三)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经济适用住房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竹笋要焯水吗 新鲜竹笋怎么处理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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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
金额(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元整。
(五)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a. ;
b. ;
c. 小学运动会加油稿 ;
d.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a.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b.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它方式
;
(七)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a. 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 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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