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
花季少年触刑法抢劫学生钱财获刑罚
不满18周岁的学生闫峰、王伟,因抢劫广西浦北职业学校学生的552022年10月份开两会多长时间元钱,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峰、石林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浦北县职业学校抢学生的钱,二人搭乘出租车窜到职业学校内,寻几个宿舍发现没有人,走到1栋三楼313学生宿舍,见到学生向林、刘华等人在宿舍内打牌。被告人严峰便把刀放在腰间进入宿舍抢劫,被告人石林则在宿舍门口处望风。向林不肯交钱,被告人严峰打了一巴掌向林的面部,接着踢了一脚刘华的腹部,最后用宿舍内的一张四方凳子砸向林的肩膀,致使向林不敢反抗,抢走向林的现金30元,之后又抢走了刘华现金25元。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用于吃饭、上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峰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5元、支付医药费200元到本院转交给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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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峰、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峰、石林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赃款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男孩伙同他人父亲 “坑爹”少年仅十五岁
一男孩为获取钱财,竟伙同一外地男子父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由于男孩只有15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北辰区法院以罪对另一作案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2月23日11时许,在15岁男孩何某的提议下,山东省男青年孙某伙同何某,使用孙某的手机,以何某安全受威胁为由,向何某父亲发送多条恐吓短信,索要人民币两万元,
并让其将款汇入孙某的银行卡内。何某之父随即报警。孙某与何某在本市北辰区一银行门口查询汇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少年为帮哥们出气用铁棍打伤3人
未满18岁的中学生刘强(化名)为帮哥们儿出气,伙同他人用铁棍殴打工业分析与检验3名陌生人,造成对方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东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1年10月底的一天夜里,刘强与张某、骆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王姓名字)在外聚会,后骆某得知自己的女友在麦当劳餐厅内被陌生男子搭讪。次日凌晨零时许,骆某纠集张某、刘强等人持铁棍、木棍殴打受害人大明(化名)等3人。大明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鉴定为重伤;另两人为轻微伤。刘强等人被警方抓获。
警方调查得知,大明及两名朋友之所以搭讪陌生人,是因为打赌,事发当晚他们打赌:如果谁能让陌生人给自己买吃的就算赢,输的人请赢的人吃饭。大明搭讪一个下楼女孩,离开餐厅时被一人用铁棍殴打。东城法院认为,刘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
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涉案时未成年 两凶手被判无期
3月6日,合肥市中院对逍遥津公园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惠某和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及有期徒刑二十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696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2010年8月10日下午,惠某和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公园与被害人阳阳(化名)相识,双方相约当晚再次见面。因两被告人认为阳阳家庭经济条件较好,遂预谋抢劫其钱财并选定作案地点。当日21时许,惠某和李某将阳阳带至逍遥津公园西边偏僻处,趁阳阳趴在石桌上睡觉之际,惠某用砖头猛击其头部数下,并伙同李某用手掐住阳阳的颈部,致阳阳丧失反抗能力。随后,惠某和李某将阳阳抬至案发地南侧的小土坡上,轮流翻阳阳财物。其间,惠某和李某相继对阳阳实施了奸淫行为。为毁灭罪证,惠某和李某将阳阳
取暖费收取标准推入附近小河,将其身体强行按入水中直至停止挣扎后离去。因两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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