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考勤管理不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
钉钉考勤管理不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
月薪过万的工作某里巴巴的钉钉软件相信很多企业都在使用,因为钉钉软件具有外地定位考勤的功能,也有本地定位考勤的功能。正因为钉钉软件有这个功能,现在被很多类型的企业使用,那么在使用过程中,会不会给企业真的带来便利、快捷、合法、有效的考勤管理效果呢?
什么意思呢?是否真的给企业起到考勤管理的作用呢?如果不能,那么就是对企业考勤管理起反作用了,甚至员工不考勤的情况下,还可以获得1年的工资。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一看2022年刚刚判决的一个案件,一定让你对考勤管理有一个新的认识。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了隐藏替换,非真实信息。
上诉人K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K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劳动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K公司提供了杨某某认可的规章制度、培训回执等证据,以证明K公司要求员工证明已付出劳动的
要素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1)出勤,证明到了工作地点;(2)付出实际劳动并留下工作记录,证明真正工作并有结果。实际工作中,K公司采用了阿里钉钉系统作为工作管理系统,记录工作并统计工作量,记录中会有相应工作时间。K公司实际考核中加入了一些人性化规则,如果员工真正工作了并有工作记录,那么即使员工偶尔忘记考勤,提出补卡申请,公司会为其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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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在2020年1月到12月中无工作记录、无出勤记录,更谈不上工作量。而一审武断地判断K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到12月工资,明显对事实认定错误。杨某某以未安装考勤设备对其未考勤的行为进行辩解,但K公司提交了杨某某2019年、2020年的相关历史考勤数据,以证明杨某某知道如何进行办公室考勤。K公司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钉钉系统日智能提醒、周智能提醒、月智能提醒功能应用证据,以证明K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是杨某某无视、蔑视这些提醒而已。而一审判决无视钉钉考勤最基本的应用常识,无视K公司提交的基本证据,武断地认定K公司未提出异议,与劳动法律法规也不合。
杨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不同意K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希望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K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K公司不为杨某某缴纳2020年11月至12月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具体缴费数额及办法以社保经办部门审核认定为准,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2、K公司不支付杨某某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工资50550.93元,同意支付杨某某2020年1月至12月工资16899.62元;3、K公司不支付杨某某2018年至2020年期间加班工资3570.64元;4、案件诉讼费由杨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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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K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的除外);二、K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50550.93元;三、K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2018年至2020年加班工资3570.64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K公司上诉认为杨某某2020年期间无工作记录、无出勤记录,应当以钉钉考勤记录作为认定杨某某出勤的证据。但K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曾经确认西安办事处并没有实行
大埔旅游景点大全钉钉打卡考勤,且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K公司也从未对杨某某未进行钉钉打卡考勤的行为提出异议。故K公司再以杨某某未能在钉钉考勤系统打卡作为拒付工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K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考电工证需要什么条件
各位企业的HR伙伴,你们看了这个案件之后,是不是脑洞大开?员工没有一年的考勤记录,公司还要补发1年的工资,是不是觉得法院判错了?所以,有的时候,我们不要对某些先进科技抱有幻想,考勤工作还是要老老实实地做才行,否则就是坑害企业!
故,钉钉考勤管理不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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