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
2011-7-8 10: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台湾滚石唱片 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两个必要的证件: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如果只有资格证书而没有经过注册,也就是没有注册证书的,不能称为注册建造师。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本书主要介绍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执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12月5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分级是基本知识,需要掌握。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2)
2011-7-8 10: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nice的中文意思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重点解析]
报名条件作为常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比较适合出现一个小案例,让考生判断某人是否具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重点解析]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第四个条件由于内容过于奉富,都不需要考生在这里认真对待。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就需要相对重视了。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重点解析]
延续注册的时间要求。
儿童年龄范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重点解析]
变更注册的前提条件。
4.增项注册
(二)受理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文件删除不了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3)
2011-7-8 10: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理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对这里出现的数据要引起重视。
3.注意第4、5、6条中的处罚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分。也即当事人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违法。
4.注意第8条所谈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是“重大的”,而不是泛指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重点解析]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原因包括两大方面:即单位的原因和注册建造师个人的原因。
咖啡起源 注册建造师必须依附于单位方可执业,所以,其单位不存在必将导致其无法执业,因而注册证书、印章自然会失效。
相对单位而言,个人的原因更适合出题,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五)收回注册证/建设工程教育网/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重点解析]
这五种情形显然只有第2、3、4条有机会出现在考题中,单独注意一下就行了。而第1条的具体内容并不在此,不需在此处掌握。第5条由于可能涉及的情形不确定,是不可能出现在考题中的。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
2011-7-8 10:21 【大什么是钓鱼执法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Z301012 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一)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共只有三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其他两条由于含义过于宽泛,不适宜单独命题。当然,此三条同时出现在选项之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是,考虑到近几次考试比较侧重案例形式,直接将这三条作为选项的可能性并不大。
2.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二)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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