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
河北联通炫铃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的效力层级(P4-P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①地方性法规VS 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报请全国人大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VS 地方政府规章——高于同级、下级
③部门规章VS 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焦急近义词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分类(P9-P10)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2.项目经理部(P1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主要种类(P12-P13)
(1)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2)法定代理:如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P13)
(1)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委托代理)的终止(P13-P14)
(1)代理期间届满/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14-P16)【表见代理——无权、有效、被代理人担责、追偿】
5.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6)【一人责任,一人担责;两人责任,两人连带】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担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连带
(2)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
(4)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连带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建设用地使用权(P19)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分别、登记、应当】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③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国有哪些旅游胜地2.地役权(P19-P20)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P20)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无权代理 +特别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本质仍然是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合同
需要被代理人追认 有效合同 被代理人担责(可追偿)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无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加盖公章的空
白合同等);
你知道哪些暴利的行业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但并不是只基于合同关系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P22) 【侵权具体内容,责任承担要熟读】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专利权(P24-P26)【申请】
2.商标权(P27-P28)【核准注册、10年、前12后6】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
担保与担保合同(P3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保证(P35-P36)保证合同 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
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其他 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行(特殊情况除外);(2)医院学校不行;(3)分支机构(授权除外)、职能部门不行 3.抵押权(P36-P37) 【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不得抵押的财产【不能卖的】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经典语段
4.抵押的效力(P37)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合同 → 合同之债(最常见)
侵权 → 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如噪音扰民、建筑物倒塌、从建筑物坠落物品
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而为他人管理实务,如学雷锋做好事
不当得利 →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自身取得利益,如误打款
债的发生依据 发明 → 20年
实用新型 → 10年
外观设计 → 10年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唯一联系528913442
5.质权(P37-P38)【动产+权利、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留置(P38)【动产(特定的)、转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法定的担保物权】
(1)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定金(P38)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合同(P39-P40)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5)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P41-P42)【安装工程一切险类比记忆】
(1)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2)保险期限【开工-竣工】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1Z301090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P45)
(1)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例外】
企业
居民企业
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生活中的物理现象②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
①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
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前年度亏损
②不征税收入:(国家给的、帮国家收的)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个人所得税的规定(P45-P46)
(1)纳税人【常住-全部、非常住-境内】
居民个人①境内有住所
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境内+
所得
非居民个人①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境内
(2)减免税优惠:①免纳个税:国家拨钱;②减征个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
3.增值税的规定(P47-P48)
(1)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3)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不足抵扣进项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并不得抵扣进行税额。
1Z3011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52)【行政处罚官罚民,行政处分官罚官】
行政处罚(官罚民) ①警告;②;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官罚官) 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2.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P53)
【区分和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财产】
主刑 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附加刑 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3.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P53-P54)【一个工程两个重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人犯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
直接责任人员和
直接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串通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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