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造师的管理,标准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立工程工程的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不得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对全国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视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北京地铁几点开始到几点结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建造师
的执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第五条建造师实行执业管理制度,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方能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村居古诗意思(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到达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延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
院建立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的,核发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
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建造师的证书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前方可申请初始。
申请初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梦 手抄报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的,应当提供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造师延续申请表;
(二)原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有效期内到达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有效期内,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效期。
鬼泣4第二关攻略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造师变更申请表;
(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独特的名字减肥成功给你带来了哪些改变(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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