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法典》对裆案资料的新规定和《档案法》修订的新内容
千里共婵娟表达了什么■俞永祥陶盛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内容,简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 订的主要内容和对信息化建设的亮点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档案法;档案资料;信息化建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档案资料方面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5号颁布,属于国家基本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 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专业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 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共1260条,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 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 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 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 的新规定。笔者用关键词“资料”对本法进行全文搜索,共出现30次,涉及档案资料方面内容的条款主
要包括 三个方面: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明确了登记簿法律效力。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二是明确了登记簿的法定管理职责。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 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三是规范了登记资料的利用行 为。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 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 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规定了登记资料的法 律责任。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病历档案资料管理方面的新规定
关于春花的诗句一是明确了病历资料保管和利用法定职责。第 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二是规 范了病历资料形成责任、归档范围和查询利用。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汽车发动机排名>透水地坪照 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 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 应当及时提供。三是规定了对病历资料保密责任。第 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 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 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三) 其他方面有关档案资料的规定
一是对农村组织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 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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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是对贷款人有权查阅借 款人相关财务资料的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 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 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 其他资料。三是对承揽人编制、保管和移交工作成果 资料及保密责任的规定。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 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 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 料。四是对施工合同有关资料移交时间条款的规定。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五是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涉及档案资 料的规定。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 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 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 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 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 作量增付费用。六是对更换物业时档案资料同步移交 的规定。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 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 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 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信息化建设的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最早于1987年9月制定,2020年6月20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表决通过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47号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档案法为什么要修订?主要 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发挥档案工作在新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 多次强调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 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服务性、基础性。2014年中共中 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 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档案 事业科学发展。二是档案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特 别是档案载体的发展面临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从 殷商甲骨文的前纸时代,发展到汉代蔡伦改进造纸术 至东晋恒选发布诏令的纸质时代,各经历了 1500年。自1958年我国第一台计算机问世至今,数字时代己经 到来,未来电子档案将成为档案的主体。三是党中央 国务院对档案信息化工作有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 浙江省视察时,提出了“三个走向”重要指示:“档案 工作要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要提 高档案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化技术做好档案管理工 作。要在实施数字浙江、推进电子政务的过程中,把 档案工作纳入其规划,统筹考虑。”李克强总理在《政 府工作报告》中专门讲到对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一 些地方推行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跨地区办理难问题,要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档案信息化的新 要求,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电 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 若干规定》等文件中均有体现。四是档案实践的紧迫 性前所未有。当下,电子档案利用实践的需求己十分 紧迫,例如,近几年,电子文件已经被广泛使用,在 线政务服务主要是“全程网办”、“一次不跑”,其核心 就是电子文件归档以及信息数据共享问题。在司法领 域,如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己经实现了从调查取证到 审
判全流程网上办,通过电子档案数据使用,采用视 频方式庭审,网上参与庭审,整个过程只形成电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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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没有纸质文件。2019年《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己经规定了五类电子证据可以 作为审判依据。又例如,浙江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交易己经实现全程网办,不直接形成纸质文件,但是最后在归档时,还是要打印出纸质文件归档,实 行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双套制的归档形式,担心如果 登记有错向国家提起赔偿时,电子档案到底能不能算 数。五是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在思想认识方面,对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电子档案认识有 偏差。这个偏差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是认为形成的 电子数据不是档案,不需要档案部门去收集管理;第 二种认为电子档案不可靠、不可信,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去想办法把电子档案管起来;第三种认为电子档 案就是档案,没有特殊性,不需要另外做特别的规定。在工作实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也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政府方面没有把 档案信息化统筹到政府信息化进程中去,档案被边缘 化;档案部门工作被动,没有主动谋划、没有主动融入。第二种是电子文件办理完毕后不归档、电子档案失管。许多信息系统没有电子文件归档功能,档案信息管理 没有系统平台做支撑等等。第三种是电子档案认定难、使用难。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标准不健全、不规范,法 律效力不明确,档案信息化孤岛现象、数据烟囱普遍 存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利用困难。
(二)修订的内容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修订为 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八方面:
一是档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明确将档案事业 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档案管理责任和相关 制度进一步明确。“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 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 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规定了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 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了档案收集 工作以及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新增 了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的条款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 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 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 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三是档案开放 与利用进一步放宽。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 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 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宄提 供支持和便利。四是档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此 次《档案法》的修订最大亮点就是对信息化建设的新 规定,专门新增1章7条,涉及政府责任、电子档案 法律效力和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等
三个方面的内 容。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 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 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第 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 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第三十七条,电子档 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 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 证使用。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 数字化。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 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 利用。五是档案管理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新修 订的《档案法》规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 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档案保管 条件,保障档案实体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和先进技术 保障档案信息安全。要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和监督 检查,消除档案安全隐患,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 力。六是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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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档案事业。七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此次 修订专门新增1章6条,明确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清单以及有关档案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清单。八是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完善。新法列举了对擅自运 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 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丢
失、篡改、损毁、伪造档 案,擅自销毁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 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 救措施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等多种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的数额幅度。国家对档案法律责任的追 究将越来越严,例如,2019年1月岳阳华容县华容明 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塔吊在拆卸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单位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公司,安排资料员伪造塔吊工程技术资料和假冒他人签名。46岁资料员陈某,因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 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此次《档案法》的修订对人民众生产生活影响 之深远将是前所未有的,对整个档案工作实践,甚至 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无疑也是重大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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