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规20081号
深价规[2008]1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从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深圳停车场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社保附件1:
儿童生活的古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表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 ||||||
(单位:元/辆) | ||||||
标准 类型 | 临时停放 | 按月停放 |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
室内 |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起1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15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10元 |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一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30元,二、三类地区每天最高收费20元 | 2元/天 | 250 | 500 | 50 |
露天 | 110 | 220 | 25 | |||
说明:
一、上述标准为基准价钱,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钱。
二、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天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持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份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 | |||||||||||
(单位:元/辆) | |||||||||||
类型 标准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
小车 | 工作日 | 高峰时段 (8:00—20:00) |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元/半小时 | 第一小时5元,第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 | 5元/天 | ||||||
非高峰时段 ( 20:00—次日8:00) | 1元/小时 | 元/小时 | 广告设计实习报告|||||||||
非 吃苦耐劳的名言工作日 | 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 第一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元/小时 | |||||||||
大车 | 工作日 | 高峰时段 (8:00—20:00) | 第一小时30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 第一小时10元,第一小时后2元/半小时 | 10元/天 | ||||||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8:00) | 昼的部首2元/小时 | 1元/小时 | |||||||||
非 工作日 | 第一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2元/小时 | 第一小时8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 | |||||||||
超大型车 | 工作日 | 高峰时段 (8:00—20:00) | 第一小时45元,第一小时后元/半小时 | 第一小时15元,第一小时后3元/半小时 | 15元/天 | ||||||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8:00) | 3元/小时 | 2元/小时 | |||||||||
非 工作日 | 第一小时15元,第二小时起3元/小时 | 第一小时12元,第二小时起元/小时 | |||||||||
摩托车 | 2元/天 | 1元/天 | 1元/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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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伙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伙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运动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二、上述标准为基准价钱,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钱。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衡宇利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两边协商肯定。
4、对跨越顶峰时段与非顶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顶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顶峰时段与顶峰时段的,再也不计算顶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五、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
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六、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7、“非工作日”包括法定节假日。
表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 |||
类型 标准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小车 | 60 | 35 | 25 |
大车 | 120 | 70 | 50 |
超大型车 | 180 | 105 | 75 |
摩托车 | 2 | 1 | 1 |
说明:
一、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天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天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一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
二、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衡宇利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两边按不超过上述天天最高收费标准乘以30天的总价协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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