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1
∙【字 号】鹤政办规〔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笔记本电脑哪个牌子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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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窃履>离婚率最高的星座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规〔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6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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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
鹤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包括道路停车泊位)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形式、行为等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
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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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
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第六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重要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范围为:
1.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包括机场、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
2.重要公益性服务机构配套停车场。包括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展览馆、殡仪馆等。
3.利用城市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停车位。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场。
(二)加快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停车场(包括道路停车泊位)类别区域划分和调整,必需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专项规划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见政府公布划分的等级标准), 对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车辆类型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标准制定应遵循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繁华区域高于非繁华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白天收费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经营成本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同类区域城市停车收费保持合理比价的前提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实行合理比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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