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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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疏堵保畅近期工作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规定,为了缓解停车难矛盾,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宁波实际,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其他各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管、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本初子午线是指
  (一)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确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市
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确定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收费标准,以优先解决业主私车停放、疏通小区交通为前提,依据停车场地的建造和维护管理成本,并综合考虑小区内停车供求关系及车主的承受能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四、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和尾数时间计算方法:
  城市道路停车免费停放时间为15分钟,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30分钟,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60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度。
  (一)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经营单位凭城市管理部
门停车场经营备案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设计规划和相关设施的审核意见、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停车场地平面图、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提供上述核准规定的资料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各单位因地制宜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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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按《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2〕25号)文执行。
  九、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如情况特殊需另行计费的,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按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当地经发局会同城管、公安部门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宁波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具有垄断性质和公共(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宁波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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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白天收费时段
白天收费标准
夜间收费时段
夜间收费标准
(元/车次)
前2小时内(元/半时)
2小时外(元/半时)
一级
8:00时-21:00时
2.5
3
21:00时(含)-次日8:00时(含)
4
二级
8:00时-18:00时
注册公司
2
2.5
18:00时(含)-次日8:00时(含)
3
三级
1.5
  注:1、上述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型车加倍计收。
  小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或总质量4.5吨以下(含4.5吨)或车长度小于6米(含6米)的各类机动车;大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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