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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当前的社保费降费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 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 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规 定:“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 担,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 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 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 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籲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政策常见问答(一)》第三问明确:“对于 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 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 基数、适用费率即可。”郑州富士康多少员工
參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 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 不超过5个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
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年12月底。”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也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
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49号)规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
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
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
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
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
2020年月底。
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
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
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
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
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
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
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
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籲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
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规定:“自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
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
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
过5个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
(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
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
到6”
肇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
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
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
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的规定,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
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_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
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规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
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
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
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故意的反义词是什么
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是否中断?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以个
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
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
度,可于
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
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范围内自主选择。”
參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以个 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 自愿暂缓缴费。”
參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规定:“各省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 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 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參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西班牙VS哥斯达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解读一规 定:“新的延长政策实施减免的社保费 包括基本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 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部分城市正在试点的长期护 理保险费也不包括在内。”
籲请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解读一规 定:“新的延长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 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
不在政策范围之内。”
籲请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
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
社保费?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解读一规
定:“减免的社保费严格界定为政策实
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
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
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
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
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
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
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
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
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
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
继续执行到6月底。”
籲疫情期间社保延期申报是否要
交纳滞纳金?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
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
[2020]4号)第四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期
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
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
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
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加减号怎么打
金。
鲁湖北省医保减征范围是如何规
定的?
答:《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
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明确
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
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
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
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
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
减半征收。”
♦湖北省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有何优惠政策?
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
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
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
[2020]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
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
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
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
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
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
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
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缓缴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6个月。”
鲁湖北省医保减征期限是如何规
定的?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
“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
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
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
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
制定。”
參湖北省医保减征政策出台前已
经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
理?
答:《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
知》(鄂医保发[2020] 16号)规定:“减征
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
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
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疫情期间医保是否可以缓缴?是否有滞纳金?
答:《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 知》(鄂医保发[2020] 16号)第三条明确 缓缴政策规定:“各统筹地区在实行减 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 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 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參医保减征缓缴政策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待遇?
答:《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 知》(鄂医保发[2020]丨6号)规定:“各地 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 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 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 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 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 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 位事务性负担。”
_残保金是否有新的征收标准?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 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 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 收工作的通告》规定:“从2020年1月1曰起,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
纳税类
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
例达到丨%(含)以上但低于1.5 %的,三
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
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
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
免征收残保金。”
籲残疾人以劳务派遗形式就业的,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人数如何计
算?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
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
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
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
计人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缴纳有何优惠?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丨k
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
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
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籲武汉市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
残保金的征收,是否有优惠?
答:《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武汉市按比例安
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征收工作的通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阶段性减征政策规定: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
过难关,2020年我市在执行发改价格规
[2019]2015号文件规定,对残保金实行
分档征收的基础上,再对企业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本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实行
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x 1.5%-2019年用人单
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2019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
50%(或 90%) x50%。
籲今年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申报征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武汉市按比例安关于元宵节的古诗10首
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征收工作的通告》第二条审核申报征
缴时间规定:
已安残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
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0年6月15
日一11月30日。
所有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税务部门
申报,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7月1
日-12月31日。
籲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什
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逾期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
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丨年第50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
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
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
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
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
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
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二)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
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
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
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
未能及时
纳税类
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 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
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 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 登i 己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逾期;
(五)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
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伤情网名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如何计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五、个 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 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 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 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 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 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 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人减 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 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 (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 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 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号)规定:“第五条,个人转让其 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 税:
(一)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
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
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 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 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 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
该怎样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 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 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 程序为:
(1)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
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 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 章或财务专用章);
(2)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 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 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 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_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 告》(财税[2019]13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 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 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 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
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
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 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
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 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 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修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 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 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
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參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如何享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 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
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 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 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 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 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 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 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 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 复印件)等资料备査。医疗保障部门应 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 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 务。”
(武瑞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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