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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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10.05
【字 号】穗交[2008]831号
d90使用技巧∙【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农村养猪技术【时效性】现行有效
离骚屈原古诗【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831号)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协: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发布实施。为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和实施过程的平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从本文发布之日到实施日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分为几个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市交委科技处将会同市维管处组织各区县交通局、市道协和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集中学习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的相关解释。
  (二)培训和规范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市交委科技处和市维管处将组织各区县交通局,规范办事程序和规范文书,制作教练车牌和教练车证,建立相关的管理和发放流程,培训各区、县级市交通局驾培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企业规范阶段。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市道协修改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出台
建设综合性教练场和辅助性教练场的规范,规定技术审查程序和建立专家库;组织各驾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和配备教学车辆、教学场地和教学人员。
  (四)检查落实阶段。2009年1月至2月,市交委组织各相关单位,交叉检查和学习。
  三、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市交委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四、请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先行组织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五日
  (联系人:董志国,电话:83125883)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
培训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条件,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
  申请许可的材料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教练车、教练员和教练场之间应当符合规定的比例关系,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的,应相应增加教学人员和教学场地;减少教练车的,减少后的教练车总数不得少于经营资质要求的最低车辆数。该比例关系为:
  (一)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小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二)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不少于该种车型教练车总数的110%;
  (三)培训机构每辆教练车平均使用的教练场场地面积须满足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750平方米,中型客车不少于500平方米,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和小型汽车不少于400平方米,摩托车不少于40平方米;
  (四)培训机构每辆教练车平均使用的教练场场内道路须满足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7.4米,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不少于18.6米,中型客车不少于16.74米,小型汽车不少于16米。
  (五)培训机构在综合训练场之外增加辅助性教练场地的,教练场平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训练项目不少于五个,其中三个基础项目须包含桩训(蝴蝶桩)和任选连续障碍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单边桥、直角转弯中的两项。
  第七条疫情英雄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水浒传林冲
  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未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的,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跨两个以上区、县级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申请经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受理、核实、技术审验并决定准予许可后,由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申请的教练车数量发放教练车车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技术条件审验工作,掌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用情况,统筹指导全市机动车教练场的规划布局。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主动向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许可程序调整许可事项内容。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和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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