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贵权、广州巧艺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6478号
【审理程序】换到千般恨二审
【审理法官】黄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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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贵权;广州巧艺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永亮;申响华
【当事人】邱贵权广州巧艺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永亮申响华
【当事人-个人】邱贵权吴永亮申响华
【当事人-公司】广州巧艺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凌子晴广东明泰律师事务所;叶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邱垣翔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邓祥林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黄承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凌子晴广东明泰律师事务所叶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邱垣翔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邓祥林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黄承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我读书我快乐演讲稿【代理律师】凌子晴叶茂邱垣翔邓祥林黄承会
【代理律所】广东明泰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历届全运会举办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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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贵权
【被告】广州巧艺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永亮;申响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即使吴永亮确为主动开车,而货车启动需要经历打火、挂挡、放手刹等过程,再加上十多米的行驶路程,所需时间足以令在场人员及车上人员呼喊和及时制止吴永亮继续开动车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邱贵权认为其系在为申响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经一审法院释明,邱贵权主张侵权人为吴永亮,另主张申响华、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邱贵权自身的选择,依照“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审理吴永亮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吴永亮的承责比例问题。邱贵权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吴永亮驾驶的车辆行驶过程中颠簸导致护栏倒下砸到邱贵权,邱贵权和吴永亮在诉讼中对车辆启动究竟是邱贵权的工作人员叫吴永亮开车还是吴永亮主动开车各执一词。鉴于双方对于具体事发过程均缺乏确切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根据卸货任务的性质及需要,判断认定吴永亮是在与邱贵权一起卸货的工人的指挥下才开动车辆,理由论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且邱贵权在二审庭审中陈述车辆启动十多米后车上栏
杆就发生翻倒,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吴永亮确为主动开车,而货车启动需要经历打火、挂挡、放手刹等过程,再加上十多米的行驶路程,所需时间足以令在场人员及车上人员呼喊和及时制止吴永亮继续开动车辆。故邱贵权本案主张吴永亮系主动开车,证据不足且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吴永亮对邱贵权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是否应承责的问题。邱贵权要求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承担的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根据邱贵权的主张,其与申响华、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发包方的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关系进行调整,邱贵权以此原因主张巧艺佳公司和精诚公司承担责任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邱贵权负担。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0:45: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9日,巧艺佳公司从精诚公司处承包了花都PC构件厂项目围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后,巧艺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响华联系邱贵权到该工地做工。2021年1月7日,巧艺佳公司在货拉拉平台上下单运送栏杆,吴永亮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单,接单后按照订单地点运送栏杆。吴永亮将栏杆运送到工地后,邱贵权与其他三个工人一起卸货,其他三人是邱贵权叫过来做事的,邱贵权在车上卸货,其他三人在车下,栏杆卸掉一部分后,邱贵权称吴永亮主动开动车辆(吴永亮称是三个车下卸货的工人叫其开动车辆),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路面不平导致车辆颠簸,栏杆在车上倒下来将邱贵权砸伤。事故发生后,吴永亮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到现场后告知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邱贵权受伤后,于2021年1月7日被送至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2021年2月18日出院,住院42天,2021年1月15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关节清理、石膏托外固定术,2021年2月2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小腿清创游离旋髂浅动脉皮瓣血管神经吻合修复术。出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右胫骨
平台及腓头粉碎性骨折;3.左胫骨结节骨折;4.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5.2型糖尿病;6.中度贫血。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1.继续保持切口干洁,定期换药,继续予消肿止痛、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等,如切口出现红、肿、热、痛等不适,及时就诊。2.继续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避免剧烈活动及负重活动,建议休息三个月。3.定期我科门诊复诊。4.术后1-2年如骨折愈合良好返院行内固定取出术。5.中医调护:舒畅情志,避免受风寒,清淡饮食,加强营养。期间花费医疗费77812.24元。邱贵权于2021年2月18日、3月19日、4月28日、6月4日、7月28日到医院门诊,共花费医疗费4598.4元。吴永亮主张邱贵权在住院期间的有部分系糖尿病的费用及6月4日、8月19日的医疗费没有病历及具体费用明细,应当予以剔除。DR检查报告单348元、232元、232元,邱贵权没有提交相关的发票予以证明,不应计算在内。申响华的儿子通过转账方式向邱贵权垫付45000元,申响华主张该笔款项是代表巧艺佳公司支付的,邱贵权确认收到该笔垫付费用。 2021年7月15日,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邱贵权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药费鉴定为18000元。误工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邱贵权支出鉴定费1850元。吴永亮对该鉴定不予认可。 邱贵权的父亲于1950年6月18日出生,母亲于1956年10月20日出生,生育包括邱贵权在内3个子女。 在一审法院释明后,邱贵权
坚持主张本案为一般人身损害纠纷,申响华是直接雇佣邱贵权并向邱贵权发放劳务费用的主体,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是实际用工主体,吴永亮系造成邱贵权受伤的直接责任人,申响华、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对案涉劳务工程负有安全监管义务,巧艺佳公司、精诚公司、吴永亮、申响华对邱贵权身体权侵权损害有重大过错,应对邱贵权承担赔偿责任。邱贵权提交:1.花都PC构件厂项目围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载明:发包方为精诚公司,承包方为巧艺佳公司。二、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1.合同价款: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施工,栏杆围墙每延长米单价包税310元/米。五、乙方保证施工工人均为乙方自己公司员工,必须与施工工人签订劳务合同。9.按照《施工安全文明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在现场施工中对安全负责,发生的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清、清场。16.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且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如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事务的处理及赔偿,与甲方无关。2.转账记录:2020年9月24日申响华向邱贵权转账10000元、11月26日申响华向邱贵权转账20000元、2021年1月21日申响华向邱贵权转账50000元、2月4日申响华向邱贵权转账100000元。申响华、巧艺佳公司主张其与邱贵权之间属于承揽合同,不存在劳务关系。精诚公司主张其不应当对邱贵权的损害承担责任,吴永亮作为巧艺佳雇佣的
货车司机,对邱贵权的受伤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责任。吴永亮主张其仅为货拉拉司机,按照雇主要求开车运送货物,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法院判决吴永亮承担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1.订单信息,载明2021年1月7日接收订单,客户需求6米8(高栏货车),货物资料:栏杆,3.5吨、捆扎;2.吴永亮的驾驶证。 2021年1月8日,吴永亮写下《协议书》,载明本人吴永亮因2021年1月7日下午15:30在工地卸围墙护栏开车途中因不知车上有工人,护栏倒下砸到邱贵权双脚,造成骨折,现送医院救治,因无钱支付医疗费(本人先支付1000元整)由精诚公司垫付4000元。具体事故责任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为准。邱贵权主张其只收到申响华支付的45000元。 收入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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