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0.25
退房条件【文 号】
【施行日期】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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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投资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物资储备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明确投资权限,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储备物资、储备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投资,严禁从事期货交易、买卖股票、外汇、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进行金融风险投资和投资。
  二、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必须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和投资支出预算,严格履行投资申报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下项目要报省局批准后报国家局备案;1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局批准。各省局、办事处不得对外投资办企业,利用资产置换及自有资金投资储备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一律要报国家局审批。不得先投资后申报、边投资边申报甚至隐瞒不报。
  三、严禁行政单位使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事业单位利用原有资产和土地从事开发经营和投资要从严控制,并要报国家局审批,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于投资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和审批手续。用作投资的资产,其国家所有的产权性质
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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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严禁为其他单位进行抵押担保。
  五、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使用投资资产、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必须对投资收益及时进行结算并纳入预算管理;出售和转让投资项目,必须按投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向国家局及管理局、办事处汇报有关情况。重大项目必须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充分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管理局、办事处对投资项目要进行跟踪监管,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中国服装行业现状
  六、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严格投资管理,防止再出现随意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按程序申报、未经审批自行决策进行投资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监管不严,自行决策投资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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