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11.21
【文 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
【施行日期】2021.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触摸屏电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粮粮规〔202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
  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牛蛙养殖技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21日
附件2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自制过滤器
  第三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顶层设计,开发全国统一的粮食流通统计信息系统,指导、督促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及时发布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加强粮食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粮食统计调查对象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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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业务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台账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台账内容、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景观建筑设计专业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在粮食经营台账基础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建立粮食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学生票五一可以用吗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指导企业规范建立粮食统计台账。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粮食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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