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4.09.28 
【实施日期】1984.09.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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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
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
第四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超好听的伤感歌曲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其为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平方公里等于多少公顷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g20峰会2022在哪举办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情人节朋友圈文案简短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代理院长的职务。
第十八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第十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设在地区及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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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决定撤销省设在地区和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批准撤销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销地区辖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任命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
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批准任免和批准罢免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议,批准任免和批准罢免地区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区辖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县(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
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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