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报志愿技巧
我的第一次作文【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20  冰山毒娃娃
【实施日期】200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411日)废止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萎字组词
(第52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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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同人民众的联系,加强
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讯、走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是本行政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并受理信访人的意见、建议、要求及申诉、控告、检举,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依法受理和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应亲自阅批众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把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掌握、研究众反映的重大涉法
案件。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重大典型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是人大常委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世界国家面积排名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定期反映信访情况,对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和向有关机关通报。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接待和处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讯、走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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