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00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14
【实施日期】1988.10.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升华【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201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教师节礼物制作
第一条 心情不好发朋友圈的句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描写桥的词语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大学毕业生个人总结第三条 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以及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则、决议、决定办事。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责任。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部分委员。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副主任和派驻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应重新任命。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一年之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文雅的游戏名字
在省人民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予以任命,至迟不得超过第二次会议。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驻农垦区、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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