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的定义是什么?有加班费吗?《劳动法》这样规定
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待遇是否相同呢?
基本案情
防灾减灾手抄报文字内容理科实验班2012年1⽉,原告丁法平⼊职被告处从事保安⼯作。原、被告签订了⾃2012年1⽉1 ⽇起⾄2014年12⽉31⽇⽌的《⽤⼯劳动协议》。被告未为原告缴纳⼯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值班⼯作⼈员
2015年2⽉15⽇,原告离职。自制酸奶的方法
原告向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付公休⽇加班费17200元、法定节假⽇加班费3700元、经济补偿⾦6000元和双倍⼯资16500元。
仲裁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双倍⼯资16500元的仲裁请求。后该委作出张劳⼈仲案字(2015)第17-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古代信息传递方式
原告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2011年6⽉24⽇⼊职被告处,其在2014年2⽉28⽇前⼯作期间全年⽆休,2014年3⽉1⽇起每⽉休息2天且法定节假⽇⽆休息,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不⽀付加班费。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诉公休⽇、法定节假⽇加班费⽆事实依据;经济补偿⾦⽆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
法院裁判要旨:
⼭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2011年6⽉24⽇⼊职被告处并要求被告⽀付加班费,但其提供的考勤表不⾜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法仅认定原告于2012年1⽉⼊职被告处。
被告主张原告⽆故不到单位上班、原告的⼯资为1400元/⽉,既未提交由其掌握的⼯资表等相关证据,⼜存在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为;加之原告主张2011年6⽉⾄ 2013年8⽉的⼯资为1500元/⽉、2013年9⽉⾄2015年2⽉的⼯资为1600元/⽉,故原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求,应予⽀持,但其数额依法计算应为 3875元(1550元/⽉x 2.5个⽉)。
原告关于双倍⼯资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对此不予涉及。据此,⼀审法院判决被告向
原告⽀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75元并驳回原告丁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双倍⼯资的请求除外)。
丁法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东省淄博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属于⽤⼈单位⽀付加班费的范围。丁法平在⼊职荣兴公司时即清楚⾃⼰从事保安⼯作,保安⼯作的性质就是从事值班任务,在此期间可以休息,因此⽤⼈单位不需要⽀付其加班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中原告丁法平在劳动仲裁和⼀、⼆审中均主张其存在加班并主张加班费,⼀审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对此不予⽀持,⼆审法院则最终认定其从事的保安⼯作的性质属于值班,在此期间可以休息,故⽤⼈单位不需要向其⽀付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加班是指在正常⼯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进⾏⼯作。但法律对于值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也使得⼆者在区分认定上容易出现误区。
⾸先应当肯定的是,值班和加班确实存在相同的地⽅:
第⼀,⼆者均是在⾮⼯作时间进⾏本单位的⼯作,即⼆者所占⽤的时间都是⾮正常⼯作的时间。例如,既存在夜间加班的情况,也存在夜间值班的情况;节假⽇亦是如此,既有节假⽇加班,也有节假⽇值班。
第⼆,⼆者都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需要劳动者履⾏单位职责。
当然从以上所说的值班和加班的两个相同之处来看,其都是外在性的和表⾯性的,易为⼈们所感知,这也使⼈在第⼀感觉上对⼆者极易产⽣混淆,甚⾄让⼈产⽣“值班就是加班”的错觉。
然⽽深⼊内在来看,⼆者存在实质性区别,那就是⼆者⼯作的具体内容不同。
值班⼀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等需要,临时或者根据规章制度来安排劳动者从事本职⽆关联的⼯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般为⾮⽣产经营性的责任。
⽽加班则是劳动者在平时正常⼯作时间外继续从事⾃已的本职⼯作,或者说是继续完成⾃⼰的具体⽣产或经营任务,承担相应的⽣产经营性责任,其不存在边⼯作边休息的问题,⽽是纯粹地进⾏⼯作。房屋转让协议书
对加班和值班进⾏正确区分,最终意义还是在于相应⼯资待遇的处理。由于加班实质上属于正常⼯作
在⾮⼯作时间内的延续,系劳动者的⼀种“完全式劳动”,⽽值班并⾮完全意义上的正常⼯作,系劳动者的⼀种“不完全式劳动”,其相应的⼯资待遇也就不可能依据法律来确定,只能根据⽤⼈单位的内部制度、内部惯例或者与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因此,对于加班和值班的相应⼯资待遇问题,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应作如下把握:
玩游戏电脑配置由于加班及其相应的⼯资报酬是法定的,故⽤⼈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付加班费或者说是加班⼯资;⽽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故关于值班的⼯资待遇⼀般情况下是由⽤⼈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或⽤⼈单位对此有惯例的,应按其执⾏。
值得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则是劳动者以值班为由主张加班⼯资的情形,本案即是如此。⽽从前述的对于加班和值班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值班从本质上看并不属于加班,所以对于值班的情形⽽⾔,不能简单地套⽤《劳动法》第四⼗四条的规定⽀持加班⼯资,即不能将值班等同于加班。
对于值班的待遇问题,劳动者只能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付相应待遇。保安⼯作的性质就是从事值班任务,在此期间可以休息,故丁法平在本案中系值班⽽⾮加班,其以值班为由要求加班⼯资依法不应得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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