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亮劳动争议终10098判决书可移动磁盘打不开>电气自动化专业学什么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0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梅 背单词方法
【审理法官】韩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王亮
【当事人】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王亮
【当事人-个人】王亮
【当事人-公司】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嵘林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嵘林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嵘林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五一免过路费免几天民终字
【原告】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亮
【本院观点】本案系无线电十厂与王亮之间的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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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无线电十厂与王亮之间的劳动争议。关于无线电十厂所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一审法院业已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依法阐明了判决理由,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无线电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相关理由与一审相同,二审不再赘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3:04:28 催眠曲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9月,王亮入职无线电十厂处,从事注塑工作。2004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2004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无线电十厂为王亮缴纳了社会保险。 王亮应发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劳模补贴、工龄补/油补、全勤奖/中夜班、兼职补助、通讯费、岗位补、工时等组成。具体发放情况如下:2008年共实际发放工资17933.24元;2009年共实际发放工资21534.11元;2010年共共实际发放工资27446.61元;2011年共实际发放工资39690.38元;2012年共实际发放工资43011.27元:2013年共实际发放工资44088.28元;2014年共实际发放工资52309.14元;2015年共实际发放工资53959.98元;2016年共实际发放工资51592.46元;2017年共实际发放工资55916.22元;2018年1月份至9月份共实际发放63625.55元,2018年10月份至12月份共实际发放20476.88元;2019年1月份至4月份共实际发放工资25270.52元。另,2019年6月25日,无线电十厂已支付王亮5月份工资6148.45元。 2019年6月5日,王亮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王亮与无线电十厂自2003年9月至2019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确认王亮与无线电十厂自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3.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向王亮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3797.42元;4.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向王亮支付2019年5
高速 超速月份的工资6962元及双倍工资差额6962元;5.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向王亮支付加班费24616元;6.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向王亮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4528元;7.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向王亮支付经济补偿金139121元;8.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向王亮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1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6347元;9.依法裁令无线电十厂协助王亮办理档案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办理失业金的申领。该委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7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王亮与无线电十厂于2004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王亮与无线电十厂已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三、无线电十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王亮2004年度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31988.4元;四、无线电十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王亮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895.85元;五、驳回王亮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时限内诉来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9月1日,王亮入职无线电十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王亮主张其自2003年9月已到无线电十厂处参加工作,双方自200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工会会员登记表》、《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毕
业登记表》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对王亮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王亮与无线电十厂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为2003年9月至2019年5月31日。 关于无线电十厂主张不支付王亮2018年5月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无线电十厂主张王亮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且王亮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王亮于2019年6月5日就本案提起劳动仲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王亮要求无线电十厂支付2008年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带薪工资并不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对无线电十厂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王亮于2003年9月入职无线电十厂,2008年度至2012年度王亮每年应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2013年度至2018年度,王亮每年应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无线电十厂与王亮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2019年度王亮应享受4天(150天/365天×10天)的带薪年休假。无线电十厂主张2018年、2019年度春节假期时间比法定节假日时间长,超出天数为全体员工带薪年休假,但其提交的2018、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公司带薪年休假修订版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无线电十厂未安排王亮休年假,亦未安排补休或支付报酬,应予以补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故无线电十厂应支付王亮未休年休假工资34248.16元(17933.24元/12个月/21.75天×5天×200%+21534.11元/12个月/21.75天×5天×200%+27446.61元/12个月/21.75天×5天×200%+39690.38元/12个月/21.75天×5天×200%+43011.27元/12个月/21.75天×5天×200%+44088.28元/12个月/21.75天×10天×200%+52309.14元/12个月/21.
75天×10天×200%+53959.98元/12个月/21.75天×10天×200%+51592.46元/12个月/21.75天×10天×200%+55916.22元/12个月/21.75天×10天×200%+84102.43元/12个月/21.75天×10天×200%+31418.97元/5个月/21.75天×4天×200%)。对于无线电十厂主张不支付王亮2018年5月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无线电十厂主张不支付王亮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亮与无线电十厂签订了2004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王亮仍在无线电十厂处工作。无线电十厂主张已与王亮就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王亮与案外人徐飞串通,在无线电十厂不知情情况下将劳动合同拿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无线电十厂应支付王亮双倍工资差额51895.85元。对无线电十厂主张不支付王亮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济南无线电十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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