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4 台风级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7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军
【审理法官】张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净水器滤芯【当事人】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宁
【当事人-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薄菊梅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薄菊梅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薄菊梅杨好丽
【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设置光驱启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宁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桥接上诉人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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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缴纳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且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马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37:55
dnf力法刷图加点【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15日,原告马宁入职被告物业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有三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2017年11月27日,原告马宁(乙方)与被告建业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担任厨师一职,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每月四天,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3100元。202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载明被告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被告公司相关规定与原告进行离职结算,请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前至郑州建业凯旋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离职手续,逾期将按照公司相
关人事规章制度自离手续办理。2020年7月4日,被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2020年7月8日,该邮件显示拒收退回。2020年7月5日,被告公司通过将终止合同书发送至其手机。原告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无效。2020年8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郑经劳人仲案字(2020)2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马宁的仲裁请求。2020年9月18日,原告马宁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170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马宁的诉讼请求。2021年,原告马宁不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该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被申请人缴纳2010年1月15日至今的五险一金;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的加班费3万元;3、请求被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未足额给付的工资270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郑经劳人仲案字(2020)4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马宁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
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且请求不明确,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宁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马宁提交了住房公积金明细、社保单、工资明细。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养老保险查询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后边提交的拍照片打印件没有相关部门的加盖印章确认,对真实性有异议。交易明细不属于新证据,不能作本案的证据使用。
【二审上诉人诉称】最有效的学习方法马宁上诉请求:请求支持马宁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事实和理由:因劳动报酬、辞职、离职、除名、开除等原因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之前没有举证。单位应该提交财务室2010年至今的明细表,马宁已经提交了食堂的考勤表,有食堂人员的签字,证明了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上诉人提交签到表、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及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明显少了550元。另根据工资上浮制度,2014年4月-5月,也
减少了500元。2011年9月4日后每月都不让休息,包括法定节假日,2011年9月4日之前每月休四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足额支付,不足额支付应当加付赔偿金,包括工资在内。我在建业总部港兼任厨师两个地点,因为双方也签有合同,基本工资2550元。另外从银行流水也可以看出来,工资有减少,也存在加班的事实。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马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57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航海体育场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薄菊梅,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宁上诉请求:请求支持马宁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事实和理由:因劳动报酬、辞职、离职、除名、开除等原因产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之前没有举证。单位应该提交财务室2010年至今的明细表,马宁已经提交了食堂的考勤表,有食堂人员的签字,证明了存在加班的
事实。根据上诉人提交签到表、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及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明显少了550元。另根据工资上浮制度,2014年4月-5月,也减少了500元。2011年9月4日后每月都不让休息,包括法定节假日,2011年9月4日之前每月休四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足额支付,不足额支付应当加付赔偿金,包括工资在内。我在建业总部港兼任厨师两个地点,因为双方也签有合同,基本工资2,550元。另外从银行流水也可以看出来,工资有减少,也存在加班的事实。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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