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春卷皮怎么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 
【审理法官】朱俊芬焦娇牛广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邵春友 
【当事人-公司】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孙振双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振双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振双 
【代理律所】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2003年7月邵春友到杨家杖子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后勤担任门卫工作,至2019年8月22日被辞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nobody 韩国
【本院查明】孔雀大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3年7月邵春友到杨家杖子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后勤担任门卫工作,至2019年8月22日被辞退。虽然邵春友于2015年3月达到了退休年龄,但邵春友处于连续工作状态,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一审认定邵春友与杨家杖子管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邵春友依法享有节假日加班费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故杨家杖子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邵春友的上诉请求,属于超出原劳动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5:35:11 
邵春友、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14民终1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春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双,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北岳路某某。
     负责人:佟欣,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杨小红(实习),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邵春友与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杖子管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邵春友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辽14民终125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春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孙振双,上诉人杨家杖子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华、杨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邵春友上诉请求:1、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661号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正确。但认为邵春友的第一项诉求,超出原仲裁请求是错误的。邵春友原诉求第一项,要求补交养老保险金,与上诉人变更后的第一项诉求要求养老保险待遇,是一回事,根本没有超出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对邵春友一审中第三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漏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邵春友一审诉求第四项,要求支
付医疗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虽然上诉人还没有生病住院,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给邵春友交纳医疗保险的违法行为,致使上诉人以后不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按一定比例,在上诉人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一审法院判决加班费部分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更正。
哪种面膜补水效果好     杨家杖子管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邵春友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邵春友是农村户口且年满60周岁,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邵春友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本案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一审法院未能准确适用法律,导致本案判决错误。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男子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所以假设过去上诉人与邵春友是劳动关系,也因为邵春友年满60周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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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裕彤家族     二、一审法院对加班工资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为邵春友工作期间无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从16时30分工作至第二天8时30分,故一审法院支持邵春友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上诉人与邵春友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按照约定进行,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至于邵春友60周岁之前是否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因超过时效无法支持。另外,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邵春友是上诉人单位的夜班门卫,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不属于标准工时制,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下,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计算加班工资。即使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鉴于夜班门卫这个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确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加班时间;如工作场所中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扣除合理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后,来计算加班工资。因此,一审法院对加班工资的认定存在错误。
     三、关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问题,邵春友年满60周岁之后,与上诉人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按照约定进行,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至于邵春友60岁之前是否存在最低工资差额部分问题的问题,因超过时效无法支持。另外,是否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仅凭被上诉人陈述并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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