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遂奇、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税率怎么算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端午节免过路费吗【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知名品牌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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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罗健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遂奇;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
【当事人】刘遂奇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
【当事人-个人】刘遂奇
医院广告语台式电脑怎么无线上网【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韦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施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芝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韦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施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芝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韦施乔韩芝康
【代理律所】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遂奇
【被告】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
【本院观点】关于刘遂奇主张水产所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747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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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刘遂奇作为申请人曾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水产所支付其单方解除合同赔偿金46200元(11年×1个月×2倍×2100);2、水产所支付周末加班工资80080元(11年×52周×2倍×70元每天);3、水产所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410元(11年×11天×3倍×70元每天);4、水产所支付工资补偿[(2100-1200)×42个月](2017年1月-2020年7月除去社保170本人领到手仅有1030元)。2020年8月6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
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遂奇主张水产所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747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遂奇于1955年7月15日出生,于2015年7月15日年满60周岁,应当退休,双方的劳动关系至此终止。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水产所与刘遂奇形成劳务关系,故刘遂奇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关于刘遂奇主张2015年7月15日之前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的部分,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主张所谓的2015年7月15日之前夜班工资,一方面,该部分工资也超过仲裁时效。另一方面,双方没有约定该部分工资属于固定发放,刘遂奇主张每月均按次发放,并提供所谓转账记录,并不能据此推断每月均应发该部分工资,故,刘遂奇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遂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遂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2: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2015年1月13日水产研究所出具的两份证明,自2009年9月起聘用刘遂奇为其员工,岗位:保安、绿化卫生。庭审过程中水产研究所主张经核实刘遂奇系2009年12月到其单位工作,对此其并未举证,刘遂奇亦不认同,故一审法院采信前述证明中水产研究所自认的刘遂奇入职时间2009年9月起。 双方曾于2010年1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还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刘遂奇于1955年7月15日出生,其于2015年7月15日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刘遂奇在水产所处继续工作,2020年6月30日水产所向刘遂奇发出《解除劳务关系告知书》,告知刘遂奇从2020年7月1日起解除与刘遂奇的劳务关系,刘遂奇不予认同并未签收该通知。 根据刘遂奇举证的社保缴费信息,水产所从2010年开始为刘遂奇购买社保,一直购买至2020年5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刘遂奇于1955年7月15日出生,刘遂奇自2009年9月起与水产所建立了劳动关系,刘遂奇于2015年7月15日时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至此法定终止。之后刘遂奇继续在水产所处工作,双方的用工关系自此构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刘遂奇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水产所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其主张的2015年7月15日之后的周末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要求支付的2017年1月至2020年7月的夜班工资,这些诉请均系劳动关系存续条件下刘遂奇有权主张的权利,前文已认定,刘遂奇2015年7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水产所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刘遂奇的前述诉请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刘遂奇主张的其入职起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逾期提出且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规定,刘遂奇至迟应在2016年7月15日前就前述诉请主张权利,而刘遂奇最早于2020年6月30日方向水产所提交诉求书主张权利,刘遂奇并未举证其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刘遂奇的该项诉请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遂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该款刘遂奇已预交,由刘遂奇自行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刘遂奇提交四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清单、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私客户明细。第二组证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信息、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信息及明细、刘遂奇个人承担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统计表。第三组证据: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证明》、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关于解除劳务关系诉求的回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关于“(2020)川0191民初9086号”案民事答辩状、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第四组证据:成都农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实际发放工
资及刘遂奇个人承担社保费用明细表。拟证明:第一,在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水产所对刘遂奇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第二,水产所每月实发工资(1033.98元)与专项扣除金额(191.38元)总数高于双方约定的工资薪金(1200元/月),故水产所对刘遂奇的工资存在隐瞒、故意克扣、乱发情形。第三,水产所解除与刘遂奇的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第四,2017年2月起,水产所在刘遂奇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量均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水产所实发给刘遂奇的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社会保险外,比2017年1月前少了930-980元不等。对于刘遂奇提交的四组证据,水产所质证称,第一,请求核实刘遂奇提交的四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第二,上述证据中大部分证据材料已在一审中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不认可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第三,对APP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除APP之外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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