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1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团支书竞选演讲稿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外交官员      诚信演讲稿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 每年11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
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屠龙战士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摘抄200字(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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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和检查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众进行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督促本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初起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参与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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