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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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2
【字 号】扬府规[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府规〔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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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驻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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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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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
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五)督促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
  (七)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
  (九)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一)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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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立春节气的风俗活动 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扬府办发〔2009〕16号)规定。
第三章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机局、扬州工商局、扬州海事局、扬州质监局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商贸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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