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得怀、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6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8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鹏令狐荣强李成波
【审理法官】张鹏令狐荣强李成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得怀;习水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苏得怀习水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个人】苏得怀
【当事人-公司】习水县农业农村局
【代理律师/律所】周雷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雷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雷
【代理律所】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得怀
【被告】习水县农业农村局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苏得怀请求习水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赔偿、加班工资等应否支持。
什么游戏好玩啊【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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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苏得怀请求习水县农业农村局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赔偿、加班工资等应否支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苏得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苏得怀自2021年1月1日不再聘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日实际解除,且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对苏得怀上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除一审认定的加班外,因苏得怀工作的特殊性(吃住在单位),故在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全天24小时上班均上班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周末加班、平时延时加班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根据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工资清册反映的情况来看,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已足额支付了相应工资,且工资标准与其他类似工种人员工资相当,故在苏得怀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存在差欠工资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苏得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开学了的作文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得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23: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习水县农牧局因机构改革被改制为习水县农业农村局。2011年5月苏得怀到习水县农牧局工作,苏得怀系习水县农牧局的工勤人员。苏得怀
的职责为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单位第二办公区安全值班守护(主要包括:办公楼每天24小时值班保卫等)、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绿化带的花草树木的修剪、除草等日常管理工作。2020年12月2日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向苏得怀下发《通知》,因苏得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习水县农业农村局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聘用苏得怀。苏得怀认可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该通知。后苏得怀作为申请人、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被申请人向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该委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习劳人仲字(2021)第29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5月苏得怀再次作为申请人,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被申请人向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00元(2200元×10);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万元。2011年至2020年按三倍工资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工资。星期天按值班工资的2倍计算值班工资,两年共计2000元。支付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因申请人一天24小时值班,13年2月应补11年、12年的工资调增工资每月200元、年终考核30元,试用期90元,拖欠11年的工资1224.8元。支付11年到2020年的劳保和职业有害防护费、每年的年休费。该委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习劳人仲
字(2021)第30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苏得怀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苏得怀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苏得怀2012年基本工资为1000元/月,2013年基本工资为1200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苏得怀于2011年5月到习水农牧局(现已变更为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工作,2020年12月2日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以苏得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聘用苏得怀,并向苏得怀下发了书面《通知》,苏得怀认可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结合本案习水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习水县农业农村局自2021年1月1日不再聘用苏得怀,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月1日实际解除,综上,苏得怀与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在2011年5月至2021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已提前30日告知苏得怀,习水县农业农村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苏得怀诉请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苏得怀诉请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工资1533元,苏得怀提供的习农牧办通[2012]32号文件足以证明苏得怀节假日加班8天的事实,一审法院支持为1103元(计算方
式:1000元/天÷21.75天×8天×300%=1103元)。一审法院认为苏得怀诉请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节假日加班、周末加班、平时延时加班的工资,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苏得怀提供的证据习农牧通[2013]22号文件证明了苏得怀春节节假日加班7天的事实,对苏得怀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支持为1159元(计算方式:1200元/天÷21.75天×7天×300%=1159元),苏得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11年至2020年期间还有其他节假日加班、周末加班、平时延时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苏得怀所称超出8小时外的值班应算作加班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故对苏得怀诉请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2012年中秋国庆和2013年春节节假日之外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苏得怀主张的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8年法定节假日工资22411元、星期天工资160495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374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为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苏得怀节假日加班工资2262元。关于苏得怀主张2011年至2021年1月6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部分共计60000元的请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苏得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苏得怀诉请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支付欠付的差额工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
白蚁怎么消灭才干净明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存在差欠工资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苏得怀诉请中第三项、第四项请求中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6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损失5610元、第五项等请求系独立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苏得怀以上诉讼请求应经过仲裁前置,但苏得怀未经过仲裁便直接诉至一审法院,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将另行制作裁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一、苏得怀与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在2011年5月至2021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得怀节假日加班工资2262元;三、驳回苏得怀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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