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洋与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海洋与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数学小文章【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 
【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海洋;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农村合作医疗怎么缴费陈海洋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海洋 
【当事人-公司】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海洋 
【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单机游戏什么好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代理合同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真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陈海洋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已经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双方已达成协议,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2810元,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在调解书签字确认以后再无社保纠纷,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在调解书上盖章确认。现上诉人陈海洋再次就养老保险纠纷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的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海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1:27: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海洋自2011年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1月,双方签订了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    2019年11月8日,原告陈海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福田物业公司支付少发工资51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3294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26元(2017年4月3日至诉讼之日)。2019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812民初101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海洋调解款8000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无争议。    2018年11月,陈海洋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田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000元等。2019年12月3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清劳人仲案字〔2018〕第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福田物业公司支付陈海洋加班工资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诉请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且原告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曾主张权利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导致
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故对原告第一、二、三项诉请,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夏季、冬季季节性福利,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因未缴纳社保问题原告陈海洋与被告福田物业公司已经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双方再无社保纠纷,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填充方块陈海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973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八年,被上诉人只为我缴纳一年多的养老保险,还有七年没有为我缴纳。另外,经清江浦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已经给我12810元,还差16973元。 
陈海洋与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宵节的诗句 古诗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
支付怎么设置零钱优先支付     法定代表人:钱成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海洋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海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973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八年,被上诉人只为我缴纳一年多的养老保险,还有七年没有为我缴纳。另外,经清江浦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已经给我12810元,还差16973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福田物业公司辩称,保险待遇已经清江浦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处理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12810元,双方再无纠纷。
原告诉称     陈海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1372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双休日加班费19764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549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夏季、冬季季节性福利每年1000元,共计600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9783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海洋自2011年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1月,双方签订了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份。
     2019年11月8日,原告陈海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福田物业公司支付少发工资51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3294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26元(2017年4月3日至诉讼之日)。2019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812民初1010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淮安市福田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海洋调解款80
00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其他无争议。
     2018年11月,陈海洋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田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0000元等。2019年12月3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清劳人仲案字〔2018〕第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福田物业公司支付陈海洋加班工资2000元。
     另查明,经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陈海洋与福田物业公司就陈海洋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福田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12810元社保补偿金,以后双方再无社保纠纷。
     2020年8月13日,原告就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问题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提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初始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诉请2011年5月至2017年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了
一年仲裁时效,且原告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曾主张权利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故对原告第一、二、三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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