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江傲、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江傲、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小米卡丁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7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铁霞余立根许进 
【审理法官】胡铁霞余立根许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江傲;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江傲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江傲 
【当事人-公司】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武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罗佩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武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罗佩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武罗佩 
【代理律所】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江傲;岳阳市一人民医院 
【被告】怎样下载优酷视频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两位证人的证言印证了一审查明“谢江傲所在电工班组实行三班倒制,即每两人一个班连续上班24小时(一日),随后休息二日”的事实,谢江傲认可其每值一个晚班,岳阳一医院均向其支付了晚班费,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谢江傲主张2011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16897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一审支持谢江傲退休前一年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973元是否恰当”。一审酌情支持谢江傲退休前一年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973元并未不妥,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法律援助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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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谢江傲主张2011年7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16897元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一审支持谢江傲退休前一年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973元是否恰当”。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谢江傲主张的加班工资,应结合加班工资应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和是否存在加班、岳阳一医院是否支付过加班工资的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关于加班工资应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由该规定可知,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是两种不同争议类型。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被规定在该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换言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休息权利受影响而可主张的补偿,此与劳动者基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脑力或体力劳动后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同种性质的费用。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对于加班工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而不适用该条第四款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故
对谢江傲主张“加班费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可主张任何期间的加班工资”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谢江傲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是否全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经审查,谢江傲在与岳阳一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可以确认谢江傲于2014年10月12日、2020年6月10日两次就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主张过权利,不宜认定谢江傲主张加班工资已全部超过仲裁时效。关于谢江傲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岳阳一医院是否支付过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谢江傲在岳阳一医院工作期间,其每连续上班24小时(一日),随后休息二日。仅单一从谢江傲每连续上班24小时的事实看,确实超过劳动法每天工作8小时的规定,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但按每个月平均30天计算,谢江傲每月可休息二十天,其双休日和延时工作再补休的休息权利已得到保障,另外谢江傲每上一个晚班,岳阳一医院均向其发放了晚班费,同时岳阳一医院除按谢江傲与昌言公司、中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外,还向谢江傲发放了绩效工资及部分节日福利,应视岳阳一医院已考虑到了谢江傲正常上班、值晚班的实际情况,并向其发放了加班工资,故对谢江傲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支持谢江傲退休前一年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973元”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本案的案情,谢江傲连续上班
24小时和连休二日的时间可能存在与法定节假日相重合的情况,不宜认定谢江傲在法定节假日全部都在加班,也无法确认谢江傲在法定节假日未休息,考虑到谢江傲在与岳阳一医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加班工资通过电话热线主张过权利,本院认为,一审酌情支持谢江傲退休前一年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973元并未不妥,予以确认。对岳阳一医院主张应驳回谢江傲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谢江傲和上诉人岳阳一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2:14:48 
谢江傲、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民终7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江傲。工伤保险赔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华,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壮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凤凰路理想城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余炳阳,总经理。浙江旅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岳,住所地岳阳市德胜南路某某某某v>法定代表人:龙春芳,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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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江傲与上诉人岳阳市一人民医院(简称“岳阳一医院”)、被上诉人岳阳昌言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昌言公司”)、被上诉人岳阳中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中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谢江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谢江傲在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谢江傲主张的加班费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而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只要谢江傲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其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时期的加班费。本案中,谢江傲因2020年5月9
日达到退休年龄而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其在2020年9月21日申请仲裁,后因不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起诉至一审法院,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二、谢江傲与昌言公司、中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谢江傲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而根据岳阳一医院的工作特性要求,谢江傲被要求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允许休息,无论谢江傲与电工班同事如何安排工作时间,也不能改变谢江傲每周必须工作满56个小时的事实,一审认定谢江傲只有在维修事件发生后才从事维修工作,其余时间在值班室休息是错误的,一审以谢江傲主张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为由,判决不予支持谢江傲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支持谢江傲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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