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07.15
【实施日期】1988.07.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异界风流神帝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制作光盘月今天 歌词12日)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发动机一直亮黄灯但一切正常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第三条 网王bl小说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以使用藏语文为主,藏汉两种语文并用。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推迟或提前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关委员、拉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大各地区工作联络处负责人及有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厅、局、委、办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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