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计划与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计划与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0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地下城与勇士双开
【审理法官】王元李蔚林王艳芳  黄渤正义之道
【审理法官】王元李蔚林王艳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笔记本闪屏郭计划;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 
【当事人】郭计划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郭计划 
【当事人-公司】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白永亮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胡珂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永亮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胡珂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永亮胡珂 
【代理律所】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计划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心得体会【被告】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 
【本院观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终止。郭计划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手写的去留意向书中勾选“不再留用”,后向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提交《情况说明》,明确了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郭计划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受欺诈、胁迫书写上述内容。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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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
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郭计划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手写的去留意向书中勾选“不再留用”,后向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提交《情况说明》,明确了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郭计划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受欺诈、胁迫书写上述内容。双方在离岗工作交接确认表中,未涉及给付经济补偿的内容,故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系由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应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未休年假工资5477.4元的上诉意见,经审查,双方均认可郭计划年假天数应为5天,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已提供郭计划的考勤记录及请假申请表,证明郭计划2017年和2018年的年假均已休完,同时郭计划于2019年7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故对于郭计划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在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354号裁决书作出后未在法定期限起诉,应视为认同裁决结果。故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应依仲裁裁决支付郭计划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4.78元及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
额3781.89元。    综上所述,郭计划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计划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58: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郭计划于2012年5月17日与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17日生效,于2018年8月16日终止;郭计划同意根据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工作需要,担任餐饮处厨师非在编合同工岗位工作。2018年7月16日,郭计划填写《非在编合同工用工期满去留意向书》,内容为“本人的用工期限即将于2018年8月16日期满。到期后,去留意向为:不再留用”。7月30日,郭计划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本人郭计划是餐饮科委员厨房的一名厨师,来机关工作至2012.5.17-2018.8.16;因孩子已经5岁,考虑到孩子的教育现状,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地成长学习环境,想让孩子到郑州上学;因此合同到期后不
能再续签合同,望各位领导理解……”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餐饮科科长及厨师长均在该说明右下方处签字,郭计划主张该申请系在诱导欺诈下所写一节,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不予认可,就其主张郭计划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任何证据。2018年8月31日郭计划办理了离岗工作交接确认,批准离岗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财务处会计在交接内容为“停止就餐补助”处确认签字,薪酬负责人在交接内容为“停止社保、公积金”处确认签字。一审诉讼中,双方均认可郭计划月均工资为6025.5元。双方均认可郭计划年假天数应为每年5天。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提交郭计划的考勤统计表及请假申请表显示,2017年9月4日至9月8日郭计划休年假5天;2018年6月23日至6月26日,郭计划休年假2天;8月8日至8月10日休年假3天,郭计划对此表示认可。    郭计划于2019年7月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代通知金、延时加班费差额及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019年9月3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354号裁决书,裁决: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3781.89元、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4.78元,驳回郭计划的其他申请请求。郭计划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郭计划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填写的去留意向书中已勾选去留意向为“不再留用”,其于2018年7月30日向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提交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说明系郭计划手写完成,郭计划称系受被告欺诈、胁迫所写一节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在离岗工作交接确认表中,薪酬负责人的交接内容仅为“停止社保、公积金”并未涉及给付经济补偿的内容,上述内容前后表述一致,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双方劳动关系的终结系由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故郭计划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均认可郭计划年假天数应为5天,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郭计划要求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477.4元的请求,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票房最高电影
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郭计划于2019年7月5日申请仲裁,其要求支付2012年5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已提供郭计划的考勤记录及请假申请表,郭计划2017年和2018年的年假均已休完,郭计划要求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未在法定期限起诉即视为认同裁决结果。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同意支付郭计划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4.78元及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3781.89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支付郭计划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3781.8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全国人大机关服务中心支付郭计划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4.78元。三、驳回郭计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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