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
皮蛋瘦肉粥的做法【课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组织,对2009年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这次培训对新录用公务员产生了很大影响,促进了学员向公务员的角转变,为新录用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为了给各地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提供优质课程资源,起到示范引导作用,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播放这次培训课程。
【培训对象】
(一) 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尚未参加初任培训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二) 2008年各市选招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村(居)委工作的人员
【培训内容】
课题 | 时间 | 主讲 |
寄语年轻的公务员 | 2009年10月22日9:00-11:30 | 杨士秋 |
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 2009年10月22日14:00-16:30 | 贾建芳 |
公务员工作方法 | 2009年10月23日9:00-11:30 | 王 德 |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 | 2009年10月23日14:00-16:30 | 傅思明 |
机构编制与运作程序 | 2009年10月29日9:00-11:30 | 王龙江 |
依法行政 | 2009年10月29日14:00-16:30 | 王锡锌 |
公文写作与处理 | 2009年10月30日9:00-16:30 | 梅玉宝 |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 2009年10月30日14:00-16:30 | 周娜嘉 |
【主讲嘉宾】
杨士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贾建芳: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教授
王 德: 国管局办公厅副主任
傅思明: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专家。
王龙江: 中编办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梅玉宝: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综合处处长
周娜嘉: 国家保密局副巡视员
【课程提纲】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制度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政 法 部
傅 思 明
讲座目次
一、引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务员法》?
二、《公务员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
四、《公务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五、《公务员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一、引言
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务员法》?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是与中国特的政治制度相适应,坚持建设中国特的公务员制度。
三是从现阶段国情出发,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同时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公务员制度。
2、《公务员法》的诞生:2005年4月27日。
二、《公务员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一)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1、公务员与国家权力
(1)国家权力的特性。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公务员打交道。 【天使理论】
2、公务员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这是法治发展的规律。
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法学、医学和神学】
【案例】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 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
3、强化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案例】某市市委书记李兴民刚上任,就决定耗资百万搞“阅兵式”,全市1万多干警和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置装、演练三天、肃立街头,等待市委书记的我在男高当校草“检阅”。 问题是:这么荒唐透顶的决策,谁来监督?
(二)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1、在现代社会,公务员不是国家进行管理的单纯工具,公务员与国家之间不是所谓的特别权力关系。
2、制定《公务员法》,应该关心公务员的生存状态和工作状况,使公务员有一种亲切感。
【实例】我国公务员有近654万人,“官”与民之比是1:198。
(1)92%的公务员处于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县处级只有5.5%,司局级只有0.4%。(2)公务员立法不能只为8%的公务员服务,否则对92%的公务员就不公平。
(3)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其中绝大部分只能以科员身份退休。3高以翔告别仪式直播立冬要吃哪些食物、公务员也是权利主体,有着自己的正当利益,其合法权益也应予充分保障。(1)公务员奉献的回报:要么政治上发展;要么经济上发展。
(2)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样,都应享受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工资权、休假权等基本人权。
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废除问题。
该理论认为,政府与公务员、监狱与犯人、学校与学生是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和人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案例】1972年3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著名“刑事执行案件判决”。指出监狱当局扣押犯人信件,侵犯了公民的通讯自由权。联邦司法部制定的《监狱管理规则》违宪无效。
【案例】贝弗利•兰开斯特夫人于1993年,在她反对的情况下,被强行提拔,导致神经衰弱,被迫病退。此案的主审法官柯卡姆判决给予她6.7万英镑的国家赔偿,并且支付全额退休金。
【案例】香港回归以来,政府两次削减公务员薪酬,引起公务员团体不满,认为政府减薪行为反《香港基本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向公务员发还100亿港元的薪金。2005年7月13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公务员起诉香港政府立法减薪作出判决,特区政府胜诉。
该判决指出,《公职人员薪酬调整条例》是立法会制定的有效条文,不违背《基本法》。
三、《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
(一)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1、将宪法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具有重大意义。2、公务员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必须坚持这一指导思想。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1、将党管干部原则确立为《公务员法》的另一指导思想,符合中国实际。
(1)党管干部原则是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标志。
(2)我国公务员不分政务类与业务类。
2、如何正确地理解党管干部原则?
第一个问题:“党管干部原则”内涵的演变。
(1)党管干部原则,在战争年代,干部工作带有战时性、军事化的特点,从而形成了不仅对党的、军队的干部,而且对区域性政权的干部,都由党组织统
(2)建国初期,沿袭解放前做法,所有干部都由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3)从1953年起,我国建立起新的干部管理模式,即分部分级管理模式。分部管理,就是由党委各个部门分管本领域内的干部。如文教干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分级管理是指上级党委对下级单位干部管理的权限幅度。长期以来,人们便约定俗成地把这种体制的内容视为党管干部的原则。
(4)1980年中组部发出《关于重新颁发<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通知》对党管干部原则作了如下表述:“一切干部都是党的干部,都应根据他们担任的职务,分别由中央和各部门的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
(5)1980年,中组部发文,对于党政机关,要下管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比如中央对地方,管理到省和地(市)两级。
(6)1984年,中央决定将“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 。
(7)198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的方法。党要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8)1992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在改革和建设中的战斗力的意见》。 该《意见》指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通盘规划,分步实施,逐步配套。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
(9)2000年8月,中央办公厅发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纲要》指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众公认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个问题:党管干部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1、党制定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路线、方针、标准和政策。
2、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党的组织对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
3、由党组织负责对公务员的部分管理事务。
①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向人大推荐应由人、决定的公务员人选。
②按照党政分工,党的组织部门直接管理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
③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党组(党委)分别管理一定职务级别的干部。
四、《公务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1、公开原则:公务员管理的各环节要公开、透明。
男主心狠手辣占有欲强的现言2、平等原则:公务员管理应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3、建立竞争机制的目的,就在于选择与激励优秀人才。
【案例】某市一位女副市长到离退休年龄时,发现国家规定了男女不同的离退休年龄。按照该规定,与她同岁的男性副市长仍可多工作三年。 她认为,对男女规定不同的离退休年龄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于是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
【案例】2003年立春的说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因“乙肝小三阳”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
【案例】2001年12月,人行成都分行人事处在报纸刊登《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2002年1月7日蒋涛起诉成都分行,请求法院判令该行为违法,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平等权诉讼第一案”。成都分行于1月10日重新刊登广告,删除身高条件。法院以起诉原因消失,驳回起诉。
(二)依法管理原则
1、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政府的外部行为应遵循法治原则,机关的内部管理也应依
法管理。
2、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
复。
(2)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本人或家人的人身安全等可能会受到威胁。
【案例】法官成为高风险职业,无锡法官徐娜遭当事人无辜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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