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工作指引【浙高法【2021】119号】
浙江⾼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作指引【浙⾼法【2021】119号】浙江省⾼级⼈民法院
印发《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作指引》的通知
浙⾼法[2021]119号
本省各级⼈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作指引》已于2021年10⽉26⽇经省⾼院审判委员会第28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执⾏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逐级向省⾼院审判管理处反映。
2021年11⽉1⽇
浙江省⾼级⼈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作指引
为进⼀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作,强化对鉴定、评估机构及其执业⼈员专业资质、专
业能⼒和诚信情况的审查,加强对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关于⼈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作若⼲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机构”列⼊信息平台的⼀般要求
2.鉴定类机构是指依法设⽴、具有相关鉴定专业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虽⽆相关鉴定专业执业资格,但有能⼒承担相关专业技术鉴定的机构,包括法医类(医疗损害)、物证类(包括⽂书、痕迹等)、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环境检测、会计审计、建设⼯程造价、建设⼯程质量、建设⼯程设计、测绘测量、产品质量、电⼦数据、科技咨询、涉知识产权技术、⽂物、珠宝、书画作品及其他相关诉讼证据鉴定的专业技术机构。
评估类机构是指依法设⽴、具有相关评估专业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虽⽆相关评估专业执业资格,但有能⼒承担相关专业评估的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地评估、价格鉴证、保险公估、⼆⼿车评估、海损评估等相关涉及价格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
3.信息平台机构的列⼊,原则上不再设置法律法规以及⾏业规定以外的资质及⼈员附加条件,但对鉴定、评估综合性要求较⾼或机构数量较多的专业类别机构,如建设⼯程质量、建设⼯程造价、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定条件,并
报省⾼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省外机构列⼊条件由省⾼院审判管理部门设置。鉴定、评估机构的分⽀机构是否列⼊,由各中级法院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4.同⼀中级法院辖区内,除司法⾏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外,其总公司及分⽀机构、集团类关联机构,只能择⼀列⼊。5.机构或其主要负责⼈、实际出资⼈有⾏贿受贿等⾏为、在执业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将该机构列⼊信息平台。6.机构因不规范执业受到⾏业主管部门(⾏业协会)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年内不得将该机构列⼊信息平台。
7.申请列⼊信息平台的机构,⾃⾏登录平台进⾏注册、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下载并签署以廉洁执业、遵守法院有关规定、按期完成鉴定、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承诺书》。《承诺书》以书⾯形式提交,其中,省外机构向省⾼院审判管理部门提交,省内机构向机构注册地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交,海损评估、船舶检验等涉及海事海商的机构向宁波海事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交。机构信息发⽣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已列⼊信息平台的机构可以⾃愿退出。
机构列⼊、退出及信息变更由接受《承诺书》的法院审核,各中级法院初审的,统⼀报省⾼院审判管理部门审定。
8.除组织鉴定的机构外,列⼊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从事法院委托业务的鉴定、评估⼈员应当在执业⼈员栏填报信息,未填报信息的⼈员原则上不得从事法院委托鉴定、评估业务。
⼆、受托机构的确定
9.列⼊信息平台的机构在各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统⼀使⽤。各中级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需要委托鉴定、评估的,原则上从对应中级法院范围内的相应类别机构中产⽣。
宁波海事法院除船舶检验评估、海损评估等专门鉴定、评估以外,其委托鉴定、评估的机构从其院本部、派出法庭或标的物所在地中级法院范围内的相应类别机构中产⽣。
省⾼院委托鉴定、评估的机构从杭州市中级法院或标的物所在地中级法院范围内的相应类别机构中产⽣。
10.当事⼈可协商确定委托鉴定、评估的机构或协商确定随机选取的机构范围。协商不⼀致或放弃协商的,随机确定。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竞争⽅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法律、司法解释等对确定鉴定、评估机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11.随机确定机构的,备选机构原则上应在3家以上,中级法院范围内列⼊信息平台的相应机构数量不⾜3家的,可在全省同
类别机构中随机确定;全省范围内列⼊信息平台同类别机构不⾜3家的,可在全国同类别机构中随机确定,或者从⼈民法院诉讼资产⽹同类别专业机构中增补⾄3家以上,并从中随机确定。
鉴定、评估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机构、集团类关联机构同在随机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范围内的,择⼀参与。
随机确定机构时,应当通知当事⼈到场,当事⼈在规定时间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随机确定机构,必要时可邀请司法监督、派驻纪检监察、审判执⾏部门派员到场监督。
12.委托事项不在信息平台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可由各⽅当事⼈推荐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相应鉴定、评估能⼒的机构,并提交相关证明、联系⽅式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当事⼈协商确定,协商不⼀致或放弃协商的,从中随机确定;当事⼈不能提供、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也⽆法获取相关机构信息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向审判业务部门说明情况,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中⽌或终⽌委托鉴定、评估。
13.机构及其执业⼈员依法实⾏回避制度,机构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重新确定机构;执业⼈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换。
在同⼀事项鉴定、评估过程中,同⼀机构的总公司或其分⽀机构、集团类关联机构参与过鉴定、评估的,该机构总公司及全部分⽀机构、集团类关联机构在后续鉴定、评估中应进⾏回避。
三、对机构接受法院委托的监督管理
14.对信息平台内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院审判管理部门和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是对辖区范围内列⼊信息平台的鉴定、评估机构进⾏监督管理的第⼀责任主体,应当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机构的⽇常动态管理,并建⽴年度履职评价制度。
⽇常动态管理包括对机构的列⼊、奖惩及注销等事项的管理以及对机构⽇常履职情况的监管。
年度履职评价是对机构每年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以质量、效率、诚信、廉政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机制,对辖区内列⼊信息平台的机构进⾏年度履职评价。
15.鉴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执⾏鉴定、评估期限规定,承办法官、委托督办⼈应加强与机构的沟通对接,共同积极⾼效推进鉴定、评估进程。
16.鉴定、评估的期限⼀般为30个⼯作⽇;疑难复杂的案件,如⼯程造价、⼯程质量、产品质量、会计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等,期限为60 个⼯作⽇;因案件特别疑难复杂或情况特殊,确需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督办⼈经征求法官意见后,可组织案件当事⼈协商确定鉴定、评估期限,但应当从严确定延长的期限。
鉴定、评估机构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评估,需要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应当提出书⾯
申请。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审判业务部门意见,经协商、审核后,⼈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评估期限。
鉴定、评估机构⽆正当理由未按期出具鉴定、评估意见的,⼈民法院可准许另⾏委托鉴定、评估,并责令原鉴定、评估机构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评估费⽤。晚婚婚假几天
17.鉴定、评估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书⾯报告,并说明情况、提出意见:
(1)有正当理由不能受理委托的;
(2)当事⼈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的;
电脑dvd播放不了
(3)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鉴定、评估所需资料的;
(4)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鉴定、评估期限的;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18.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列⼊信息平台及受理案件时作出的承诺,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作若⼲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19.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警告:
(1)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过期3个⽉未更新的;
(2)鉴定、评估有正当理由需延期⽽未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的;
冰箱买什么牌子好(3)对法院委托⼯作要求回应懈怠、态度恶劣、履职不积极的;
(4)被当事⼈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按规定提交资料补充要求、通知当事⼈交费、通知现场勘查等,致使期限延长的;
(6)应填报⽽未在信息平台填报的执业⼈员从事法院委托业务的;
(7)⼀年内出现2份以上鉴定、评估意见存在瑕疵情形需补正的;
(8)违反鉴定、评估程序、操作规程等,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9)因疏忽、过失,致使出具不当的鉴定、评估⽂书,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存在其他应当予以警告情形的。
20.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员有下列情形之⼀的,暂停委托6个⽉⾄1年:
(1)机构⾃⾏申请的;
(2)⼀年内再次发⽣警告情形的;
(3)⽆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中途退回或完成委托事项后⼜撤回的:
(4)⽆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
(5)违反鉴定、评估程序及操作规程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6)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的;
(7)超范围执业或相关执业⼈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8)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拒不退还应退费⽤的;
(9)遗失鉴定、评估材料,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信息平台填报虚假信息的;
(11)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过期6个⽉未更新的;
(12)机构或执业⼈员受到⾏业主管部门(⾏业协会)处罚或谴责、通报批评的;
(13)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履职评价资料的;
(14)存在其他应当予以暂停委托情形的。
21.鉴定、评估机构或其执业⼈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停⽌委托:
(1)因故意或重⼤过失,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3)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评估⽂书的;
(4)以不正当⽅式获得委托业务的;
(5)有收受当事⼈财物等严重违规⾏为的;
(6)⽆故拖延期限,导致法院⽆法及时结案的;
(7)与当事⼈或诉讼代理⼈等恶意串通,拖延鉴定、评估时限的;
(8)不认真履⾏职责⽽错过鉴定、评估时机,或者将送检材料破坏、丢失,致使⽆法再鉴定、评估的;(9)⽆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10)在信息平台填报的机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执业⼈员资质等机构重要信息虚假的;
无缝墙布市场
(11)被暂停委托期满恢复委托后2年内再次发⽣应当暂停委托情形的;
(12)机构或执业⼈员受到⾏业主管部门(⾏业协会)较重处罚的;
(13)存在其他应当予以停⽌委托情形的。
22.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在信息平台中予以注销:
(1)主动要求退出信息平台的;
(2)失去相应资质的;
(3)营业执照、专业资质信息过期1年,仍未进⾏更新的;
(4)被暂停委托期满后1年内未申请恢复委托的;
(5)被停⽌委托满3年后1年内未申请恢复委托的;
仙境传说单机版
(6)机构负责⼈或实际出资⼈向法院⼯作⼈员⾏贿或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存在其他应当予以注销情形的。
23.机构有多专业类别鉴定、评估资质的,⼀般处理涉及违规的专业,但机构主要负责⼈或实际出资⼈违规的,对机构进⾏处理。
24.对机构的警告、暂停委托、停⽌委托、注销的决定由接受《承诺书》的法院作出。相关决定由中级法院作出的,应当报省⾼院审判管理部门批准。
各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应当警告、暂停委托、停⽌委托、注销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基层法院认为机构有应当警告、暂停委托、停⽌委托、注销情形的,将有关材料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根据核实情况分别进⾏处理;机构不属于该中级法院辖区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处理建议后报省⾼院审判管理部门,由省⾼院审判管理部门批转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处理。
25.对机构作出警告、暂停委托、停⽌委托、注销等决定的,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该机构并向其⾏业主管部门(或⾏业协会)通报,并报省⾼院审判管理部门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一年级试卷分析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在从事鉴定、评估、出庭作证等过程中,实施妨碍民事诉讼⾏为的,⼈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等规定先⾏进⾏处罚,依法责令其退回鉴定、评估费⽤,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拘留等惩戒处理。
鉴定、评估意见被采信后,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正当理由撤销鉴定、评估意见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评估费⽤,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进⾏处罚。当事⼈主张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的,⼈民法院应予⽀持。⼈民法院采信鉴定、评估意见后准许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评估费⽤。
对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从事鉴定、评估⼯作过程中发⽣的超范围鉴定和评估、虚假鉴定和评估、⽆正当理由拖延鉴定和评估、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等情形,还需要⾏业主管部门进⾏处罚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业主管部门或者⾏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业主管部门依法进⾏处罚。
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员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评估⽂书等情形构成犯罪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员刑事责任。
26.被暂停委托的机构暂停期届满后、被停⽌委托的机构满3年后,可向作出暂停、停⽌委托决定的法院书⾯申请恢复委托。
⼈民法院对具备恢复委托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恢复委托的决定;仍不具备恢复委托条件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作出恢复委托决定的,报省⾼院审判管理部门批准。
机构从信息平台注销满1年后,可再次申请列⼊信息平台,但机构主要负责⼈或实际出资⼈因向法院⼯作⼈员⾏贿或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列⼊信息平台。
鉴定、评估机构⼯作⼈员因妨碍诉讼、违法犯罪等情形被司法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列⼊信息平台。
27.对以总公司资质列⼊信息平台的分⽀机构,在总公司被暂停委托、停⽌委托、注销或恢复委托后,同步予以暂停委托、停⽌委托、注销或恢复委托。
四、其他
28.全省各级法院⾏政诉讼、诉前调解需委托鉴定、评估以及执⾏中的委托鉴定参照本指引执⾏。
29.本指引⾃公布之⽇起施⾏,本院《关于施⾏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同步废⽌。
【:东⽅法律检索(海量法律资料,关注即可检索)】
【诉讼⽆忧法律问答】
※如果您需要进⼀步查法律资料,请长按并识别下⽅⼆维码后,在弹出的搜索框输⼊关键词检索:
如果您仍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请在下⽅留⾔,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特别声明:我们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我们在任何时间,以及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以任何形式承担法律责任。您在作出相关法律⾏为时,需要结合⾃⼰的客观情况确定是否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