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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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 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6年2月1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2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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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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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三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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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作出决定,应当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以及需要以代表团名义表达的意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程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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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需要向会议和代表发送材料的,应当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转播。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汉赋名句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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