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6
深圳邮编是多少【字 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0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西施范蠡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缅怀革命先烈的句子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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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制作视频的软件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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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换届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选举的当天不得提名酝酿候选人。
  第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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