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廖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廖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国庆节的由来简介50字左右
【审理法官】周文 
【审理法官】周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冰箱不制冷
【当事人】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廖敏;郫都区雷特恩美容院 
【当事人】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廖敏郫都区雷特恩美容院 
【当事人-个人】廖敏 
【当事人-公司】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郫都区雷特恩美容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郫都区雷特恩美容院 
【被告】廖敏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超出仲裁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2022中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超出仲裁的范围。对此,评判如下:  本案中,2019年12月24日廖敏以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支付廖敏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蕾特蒽美容店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廖敏在雷特恩美容院工作至2019年7月,此后廖敏在蕾特蒽美容店工作至2019年12月20日。对于廖敏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审法院虽认定蕾特蒽美容店应支付廖敏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因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裁决了截至到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廖敏并未起诉,故对于超出该时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廖敏在蕾特蒽美容店的工作时间,蕾特蒽美容店应支付廖敏2019年9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6401元。蕾特蒽美容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中,廖敏、雷特恩美容院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故对于廖敏与雷特恩美容院之间的争议二审中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蕾特蒽美容店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  二、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经营者: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401元;  三、驳回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廖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4:01 
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廖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投诉处理技巧
(2021)川01民终11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西大街378号1层378号。
     经营者陈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敏。
     原审第三人:郫都区雷特恩美容院,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125号附160号。
     经营者翁建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郫都区蕾特蒽美容店(以下简称蕾特蒽美容店)因与被上诉人廖敏、原审第三人郫都区雷特恩美容院(以下简称雷特恩美容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奈儿香水
二审上诉人诉称     蕾特蒽美容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廖敏承担。事实和理由:廖敏在仲裁案件审理中,要求蕾特蒽美容店与雷特恩美容院共同向其支付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仲裁委裁决蕾特蒽美容店与雷特恩美容院向其支付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付部分。因蕾特蒽美容店对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蕾特蒽美容店承担该部分费用,超出了仲裁委的审理范围,法院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综上,请求支持蕾特蒽美容店的诉讼请求。
骂人的话 越毒越好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廖敏辩称,廖敏于2018年9月20日左右到雷特恩美容院,2019年7月雷特恩美容院派廖敏去蕾特蒽美容店处帮忙,2019年12月20日当时因为发生一些事情,廖敏就没有继续工作了。
     雷特恩美容院述称,翁建华并非雷特恩美容院刚开始的经营者,翁建华是2020年5月-6月接手的雷特恩美容院,廖敏是遗留下的人员,当时是否在上班,雷特恩美容院不作其他答辩。
原告诉称     蕾特蒽美容店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蕾特蒽美容店不按郫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116号仲裁裁决书向廖敏支付二倍工资84885.79元;2.诉讼费由廖敏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廖敏在雷特恩美容院上班至2019年7月,后廖敏到蕾特蒽美容店上班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廖敏办理社会保险。廖敏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工资由案外人陈雪楠通过转账发放,2019年5月至7月工资由雷特恩美容院发放。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日工资由蕾特蒽美容店发放。廖敏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0日工资分别为:13672元、16401元、11279元、9880元、6805元。
     2019年12月24日,廖敏以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为被申请人,向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2.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补发2019年12月工资6795.8元;3.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支付二倍工资未付部分102355元;4.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8476元;5.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补缴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裁决:1.雷特恩美容院、蕾特蒽美容店自仲裁生效十日内支付廖敏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付部分84885.79元;2.驳回廖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