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荷兰被“合法”?
为什么在荷兰被“合法”?
导语
两字网名高冷最近的“房东”案让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关于“毒性”、“合法化”的争论尘嚣而上。而在争论中,不可避免地大家都会提到:在荷兰是合法的。为什么在荷兰是合法的?所谓的“合法”在荷兰到底是意味着什么?本期Dr.YOU关注荷兰的
“合法化”。
《监狱风云》不断迎来名人、明星加盟,而8月加入的“房东”则因为知名度与背景成
为又一个关注高潮。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关于事件主角之一——的争论,有人说的“毒性”有待考据,被定性为“”存在质疑,甚至开始呼吁“合法化”,而且几乎无一例外地都会举出荷兰的例子:在荷兰是合法的。
“荷兰合法”,这样一句话包含了怎样的事实?为什么会在荷兰被合法?荷兰的合法实质上是指什么?甚至合法也成为荷兰的旅游吸引力之一?这里面有不少值得好好探究的问题。本期Dr.YOU关注荷兰的合法情况,至于的“毒性”问题,自有专家专业人士评析。
1. 首先要了解,荷兰的禁毒模式:“公共卫生”导向
首先请注意,在荷兰并不是legal的,而是tolerated。不同于其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司法惩治(punitivecriminal-justice-oriented)”为导向的禁毒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包括我国在内),荷兰的政策经历了变迁之后最终形成了“公共卫生
(public-health-oriented)”导向的禁毒政策。
荷兰制定的关于的政策主要有四个目的:
(1)阻止精神物的使用,和康复上瘾者
(2)减少对上瘾者的伤害
(3)减少上瘾者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干扰
(4)打击生产以及贩卖精神物
2. 荷兰禁毒模式最著名的特征:“咖啡馆体制”
荷兰的禁毒模式下产生的最著名的制度便是咖啡馆体制(coffeeshop system),即政府批准咖啡馆合法地出售允许个人使用的哈希什和。
在荷兰公共检查院2001年1月1日颁布的规定下,咖啡馆只要遵守如下规定,它们将不会因出售而
被起诉:
(1)向每人每天出售的不得超过5克;
(2)不得出售或硬性;
(3)不得为打广告;
(4)必须保证在其附近没有滋扰行为;
计数单位是什么
(5)不得允许18岁以下的人入内或向其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所谓的“合法”,荷兰咖啡馆对出售有严格的数量控制:每人每天出售不超过5克,而对于出售对象也明确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划分在外。在荷兰法律中依然是处于非常严格的管控。
3. 在荷兰是怎么变成“合法的”?
为什么在荷兰是合法的?或许我们追溯历史能看到一些答案。
屈原的资料1) 生产与贸易曾是荷兰的摇钱树
20世纪初,荷兰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这也是当时荷兰赚钱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同一
时间,“禁毒”以成为全世界议题,美国当时就呼吁采取全球合作的方法来打压的扩张,但是荷兰不可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摇钱树被砍掉。
小喇叭不见了
2 )迫于国际压力逐渐管制
1919年,因为国际压力,荷兰还是颁布了禁止等精神物使用于在医学与科学研究之外的法
律–《Opium Act》(被称为《法》)。不过当时大多数上瘾者被归类为临床医疗的“受害者”而并非因个人原因过度使用的成瘾者。那么对待这类人你需要的不是把他们抓起来,而是积极的。这种理念,一方面奠定了荷兰政策公共卫生导向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致使荷兰第一道法不仅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而且就管制的范围而言,它也没有把纳入管制之列。
1928年,迫于国际社会要求管制走私的压力,荷兰议会颁布了《法》修正案,和第一次被纳入管制物质之列,该法规定,所有被管制物质的使用和交易者可被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处罚。(但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荷兰并没有严格执行国内颁行的法和国际禁毒公约。直到1942年日本军队占领了荷兰的亚洲殖民地后,荷兰才开始更为坚决地执行)
1953年,荷兰议会再次修正《法》,的使用被界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荷兰政府开始管制的持有和生产,对违法者的起诉也随之开始。
60年代,随着问题的日渐严峻,以司法部为代表的强硬派采取尽可能严厉的措施
居住证
来限制的使用,荷兰的禁毒政策向司法惩治模式的转向初露端倪,学者指出,限制对使用者的成为60年代中期荷兰政策的特征。
3) 依旧泛滥,荷兰禁毒政策开始转向
在坚持追随美国式的禁毒政策之后,到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时候,使用人数
不降反升,达到了历史空前的高度。包括国际社会的明令禁止也对的泛滥起不到任何阻止作用。而且与此相伴随的是青少年吸食者人数的增加。当时由于衍生出的各种社会问题让荷兰政
府头痛不已,当时荷兰舆论普遍认为和犯罪之间不存在太强烈的正相关性,而把的使用与另类的生活方式联系起来,随之开始质疑政府解决问题的惩治模式,特别是把与其他一视同仁的策略。
当时荷兰组建了政策委员会、麻醉品工作组来研究荷兰的问题,终于在1972年的时候,得出结论:徐州技校
(1)减轻对持有和使用者的处罚,呼吁通过医学方式来使用者,而非通过司法方式来惩治这一体
(2)分类,把和其他区别开
(2)给使用者的提供足够的设施,建立评估和与相关的信息系统于是,在1976年的时候,荷兰通过了新的《法》修正案,明确了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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