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分析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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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分析与借鉴
内容提要: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被称为国际上颇具代表性的4种质量保障模式之一。它由外部保障和内部保障两部分构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荷兰政府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给予高等学校更多更大的自主权;与此同时,政府要求高校证明其质量是合乎要求的,希望高校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管。1985年,荷兰政府出台《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决定由政府委派校外组织――高等教育视导团负责校外评估。与此同时,荷兰高等学校也逐步建立了以“自我调整”为基本特征的内部保障制度。高等学校内部自我保障和外部的视导有机结合,形成了颇具特的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模式。
关键词:荷兰;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荷兰的高等教育一贯以其上乘的质量和鲜明的国际化特点享誉全球,而这与荷兰全国性的法律和质量监控体系密不可分。一方面,荷兰的教育文化科学部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立法,保证荷兰政府每年拨出大笔资金支持高等教育,为荷兰教育保持世界领先地位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荷兰设有全国性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了所有高校的专业教学都能达到同样的质量标准,从而构成了国际上颇具代表性的四大质量保障模式之一。
一、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的形成
冰皮月饼需要冷藏吗荷兰高等教育由13所大学、85所高等职业教育学院(HBO)和1所公开大学组成,其中有3所私立大学、77所私人管理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经过二战后多年的结构调整和规模扩张,1995年荷兰高等教育入学率已超过50%。为了解决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80年代荷兰先后出台了《开放大学法》、《大学教育法》(修订)和《高等职业教育法》,是各类高校成为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运作的自治体。
(一)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形成的背景
1.高等教育大众化凸现的质量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荷兰采取了拓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政策,较快地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由于当时高等教育是免费的,因此国家预算受到了相当的压力,同时出现了高等教育质量下降问题,并普遍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最后导致荷兰政府在1985年下决心推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改革。
2.高等教育体系不尽合理。荷兰的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但当时机构小而多,缺乏竞争力,培养出的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需求。而且常规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缺乏联系。
3.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不适合。荷兰的高等教育管理采用中央集权模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质量保障运动的发展和高等教育不断趋于国际化,荷兰政府和高等教育界都意识到中央集权管理的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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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政府越来越多地给高校以管理和经费使用方面的自治权,同时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向社会证明其质量是合乎要求的。
4.高等教育国际化也要求高校有更高的教学质量。世界国际化趋势愈演愈烈,尤其在欧洲,随着欧盟的建立和欧洲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荷兰开始反思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2000年初,荷兰教育文化科学大臣赫尔曼斯发表了有关“荷兰国际化教育”的公开信,提出要把公民国际素质的提高作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作为使荷兰在未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促使荷兰今后获得更大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荷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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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荷兰政府发表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政策白皮书《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该白皮书认为,对高等教育实行中央控制的传统做法因统得过细过死,使许多高校难以顺畅运行;高校也没有对它们自身的活动直接负责,致使大学管理效率低下。文件强调,质量和质量评价是高校自身的责任,正规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形成是高校自我调节转轨的重要条件,建议给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通过发展一种有追溯效力的质量控制系统,改善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开放大学之间的合作,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有效性。
在最初的计划中,高等学校负责内部的评估,而校外的评估由另外一个校外组织――高等教育视导团(
IHO)负责。高等教育视导团是隶属于教育、文化和科学部的官方机构。自20世纪、90年代起,高等教育视导团不再直接评估高校,而是担负起对大学协会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的校外评估工作及高等学校的后继评估工作进行再评。估,即对荷兰大学协会和荷兰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协会的评估活动及高等学校的后继评估工作(即整改情况)实施评估检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元评估”(meta-evaluator)。
1988年,荷兰大学协会(VSUN)开始对教学实施校外评估的项目,并在1993年加入了对科研工作的校外评估。大学协会主要负责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质量评估。各大学的执行委员会自主决定哪一个授予学位的专业接受既定的同行评审小组的评价,如果涉及到跨学科的问题,则通过院长、系主任与执行委员会商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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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荷兰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HBO-Read)开始对非大学部分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状况实施校外评估。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的评估限制在教学方面。其评估结果将直接提供给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参考,并列入相关的议程。
2000年11月,教育、文化和科学部成立了荷兰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在2001年9月发表的最终报告《激励、实现和提高》指出,当前的质量评估制度所起的作用并不令人满意,鉴定机制的引入并不是对当前评估制度的修改,而是作为一种新制度,对荷兰高等教育中现有的和新设立的课程质量
进行监控。2002年荷兰高等教育引入鉴定机制的法案被议会通过。荷兰现在正在筹建国家鉴定机构(NAO),试图对高等教育中现有的和新设立的学位课程进行监控,使所有课程都达到规定的质量。鉴定是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管理、质量评估和质量鉴定)中的最后一步,鉴定必须以质量评估为基础,但它本身并不进行评估。其主要作用在于去证明和鉴定外部评估的有效性,并授予质量鉴定证明
二、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评估体系的组成
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由大学协会(VSNU)、大学行为指引(PIU)、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协会(HBO-Raad)三个部分组成。
1.大学协会(VSNU),主要对大学的教学和科研质量进行校外评估。大学协会内部设立的视察委员会,由5-7名成员组成。以专家为主,它每5年对大学进行一次例行视察,重点对各个学科进行检查,通过查阅大学的文件和资料,访谈教师等对学科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2.大学行为指引(Performance Indicators for the University sector)。在新的法律框架影响下,荷兰各大学普遍采用了一套内部质量控制的新系统:学院内部教育质量分析模式(AMOS)。该模式依据大学协会有关行为指引的内部数据设计而成,包括学生注册质量,学生变动质量(如辍学比例),毕业生
质量,员工质量,教育机构质量,教育改革质量。该系统内的次变项:专业的相关课程,毕业和第一份工作之间的平均周期,n年之后的平均薪水,雇主对毕业生的评价,n年后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百分比,每年博士学位数。
3.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协会(HBO―Raad),主要对非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状况进行评估。该协会发展了一种“扇形”的质量评估方法,包括外部考察、内部自我评估和外部再考察等环节;它负责组织有关评估会议,组织独立的考察小组,出版评估的年度报告和建立教育活动的信息系统。其评估结果将直接提供荷兰教育科学部参考,并列入相关的议程。从总体上看,为高职学院和全国范围的公共质量评估系统建立的这个体系是相当新的,因而也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二)评估的基本程序
荷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由院系进行的自我评估和同行通过现场访问进行的校外评估。
苏州大学好专业1.自评。自评的目的不仅是为同行专家的现场评估作准备,更是为了激起高等学校内部评估的管理体制。自评的内容包括目的与目标、课程、教学、毕业生质量、师资水平、国际化与对外联系等方面。自评报告是以用于收集数据资料的清单为基础,但此清单既不采用绩效指标也不是一系列的标准和准则,因为学位课程的评估是以它的使命和目标为基础的。
2.同行评估。大学在接受同行评估时,要呈报本校研究情况及所有研究计划的研究状况等材料。同行评审小组的成员是由参评学科的院长们根据一定的标准提名,由荷兰大学协会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任命。评估专家包括荷兰和国外的本学科专家、1名雇主代表、1名教育专家;大学的学科评估中还包括1名学生。评估小组一般对所评估的学校进行为期7天的现场访问。并根据上报材料,从四个方面对有关研究计划进行评估,即学术活动的开展、论文发表数量、学术与社会的关系及学术前景。评估小组就这四个方面进行打分,然后撰写一份报告,指出各参评的授予学位的专业以及整个学科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如果报告的结果是要求高校采取进一步行动,则高校的管理部门必须说明它将对结果作出什么反应,且改进后必须适时向部长汇报,如果部长认为高校的努力还达不到标准,他就有权力采取措施,例如,减少拨款或拒绝进一步的课程注册等。
(三)评估的基本特点
1.政府在高校评估中仍担任着宏观指导作用。荷兰高校负责内部评估,外部评估则由荷兰大学协会、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两个非官方机构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荷兰政府脱离具体的评估活动,政府虽不直接插手评估,但并未放弃通过特殊的方式参与评估,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隶属于政府的高等教育视导团就是代表政府负责对这两个机构所实施的校外评估及高校后续评估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复查,并通报教育文化和科学部。
2.评估结果与教育行政拨款不挂钩。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就评估内容达成了一致,即教学质量评估必须形成报告并公开发表以增加教学质量的透明度。不过,评估结果不排序,也不与教育行政拨款直接挂钩。这是因为:一方面,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提高高等教育体系自我管理的功能;另一方面,荷兰在高等教育管理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中央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担任重要的职责和角。虽然有时公共经费会削减,也会实行分权,但经费上对高等教育的供给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拨款占高校收入的90%。
3.教学评估与科研评估相分离。究其原因,
(1)研究评估比起教学评估有更悠久的传统。研究者也习惯于由同行评估。就研究而言,已成立了国家学术协会对学者的研究活动进行互评,但却还没有成立一个有关教学的学术协会。(2)研究评估所需的专家不同于教学评估所需的专家,在研究
评估中,需要被评估领域的同行专家,而对于教学评仿而言,则需要又对该领域有着广泛了解的专家。(3)如果教学评估和研究评估一起进行,就需要一个庞大的委员会,操作起来较困难。
4.评估机构具有严谨的组织制度。为了使评估顺利、有序、有效地开展,荷兰大学协会在综合了政府、大学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对教育教学评估的目的、原则、过程及评估机构等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启示
(一)在评估过程中应给予自评更多的优先权
学校如果将自评工作作为提高自己质量的手段,那么应付专家委员会评估的意味就淡了。自评是标准化的,学校不能测量自己。自评只是为学校做出质量水平的定义搭建了一个框架,帮助学校了解自己距战略上的任务和目标还有多远。另外,自评还会为学校的发展构建一个行动计划。定性地看,自评应该更加强调研究学习,分析过程的任务、目标、价值、优势和弱势。所以自评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为学校的教学提供承诺、有效的方法以继续质量保证过程。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自评仅仅作为应付专家入校检查的一个环节,没有把自评与提高自身教学质量结合起来。加强学校对自评的认识和努力对我国教育教学评估至关重要。
(二)专家组成员对教育评估负有专业责任
相应地,专家组成员的选拔过程是至关重要的。专家们必须具备扎实的知识,对评估的对象有很好的理解,而且专家必须独立于被评学校之外。同时还应该拥有一个更加开发的专家类别。目前,我国的评估专家组类别比较单一,大部分来源于大学和教育主管部门。我们应该加大学生、家长、社会用人单位在评估中的参与程度。在原有对学生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加大学生评价教学工作在评估考察中的比重,提高学生反馈意见在评估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在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中吸收部分社会
中介评估机构和社会用人单位(如国有大型企业)的专业人员参加教学评估工作,积极发挥社会评估力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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