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2
【字 号】晋市政办[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05.22
主页被修改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船长的钥匙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对老师的新年祝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梁咏琪短发歌词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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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较大人员伤亡,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49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9人以下受伤的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9人以下死亡,或4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班名
  2.4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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