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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冤、假、错案的界定来明晰冤、假、错案的概念,进而对冤、假、错案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辨析。进而阐述程序正义的底线,根据冤假错案生成的错综复杂的原因与机制进行探究,以厘清司法实务中的困扰或者模糊之处,为司法实践中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冤案;假案;错案;辨析
92号汽油价格今日价格冤假错案的辨析
渝是哪里的简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牛长孔
1冤、假、错案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冤案指的是已经存在了犯罪事实,然而被追诉人并没有实施该犯罪事实,但是仍然对该被追诉人进行了错误的审判、错误的判处了刑罚。在历史文化、人文环境的各种差异的影响下,各个国家对冤案的定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冤案应该从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去判断它的概念,也就是因某些不公平或者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行为而使得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叫作冤案。假案的定义是并不存在犯罪事实、无中生有的案件。这样看来,假案一般指的是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人为地去捏造刑事案件,继而地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案件,基本的调查可以发现,当事人一般是基于某种
天猫 淘宝房改房交易原因捏造犯罪事实的。错案,泛称错误裁判的案件。它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狭义上的错案包括量刑上有错误的案件;定罪上出现错误的案件,将此罪名定罪为其他的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程序性发生了错误而导致发回重审的案件。广义上的错案是含有冤案与假案两种情况的。错案的定义是难以界定的,在各种情形作者简介:牛长孔,男,1996年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权利能力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的附加条件是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3.3总括的保护主义
总括的保护主义便是认为胎儿具备权利能力,但前提是胎儿必须活着出生。。此种立法模式是对胎儿最有利的,赋予胎儿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是保护胎儿最根本最直接的方式。
4我国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保护的制度构建
4.1我国关于此制度的不足
2018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胎儿被视为具备权利能力的情形是在关系到胎儿利益时,例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所附力啲条件是胎儿出生时必须是活体,如果胎儿不能活着出生的,就认为其权利能力从受孕起就从来没有过。我国的这种规定属于上述中的个别保护主义,这种规定笔者看
来有不足之处。首先,本法条的“等”字意思是与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相类似的利益,这样的规定有些含糊,不够精确,对于胎儿其他利益的保护范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种立法会陷入解释的不确定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哪里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视为”一词表明胎儿原本不该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在某些情况下才具有权利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很多时候对胎儿利益受损的情况没有救济途径。最后,当关系到胎下各种环境下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
2冤假错案的辨析
个人认为,冤、假、错案并不能同一而论,这三种案件存在很大的区别。狭义的冤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认识不清对证据判断失误导致了被告人被错误追诉、被错误地审判、被错误地执行刑罚的冤枉无辜的案件。狭义的错案也就是指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事实认定出现错误或者法律适用出现错误的案件。狭义的假案则是指案件的犯罪事实都不存在,根据该虚假的犯罪事实,导致对没有实施过犯罪的人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狭义的假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广义的冤案、错案,呈一种交叉关系。但是,当三者并列时,都是从狭义上来界定三者关系的,区分狭义的冤案与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时,显然,是在于从一种并列的关系上说明三者的关系。
3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是无“冤",而非无“错”
3.1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是无“菟”
最近几年,我国爆出呼格吉勒图、张氏叔侄案、余祥林等冤案,由此人们对冤案发生的原因进行了热烈探讨,在此笔者认为
儿利益事件发生时,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对胎儿会有不同的影响。
4.2胎儿权利能力保护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实际生活中,当胎儿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其监护人往往只能以其母亲的名义提起诉讼。“等”字里应该包括胎儿被侵权时的救济权利,当胎儿遭受侵权时赋予胎儿当事人的主体诉讼地位,使得胎儿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其次“视为具有权利能力”在司法解释上理解成“具有权利能力”,加大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差别,但能反映出对胎儿保护程度的差异。最后确定胎儿继承遗产与接受赠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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