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祝福语大全简短10个字川g是四川哪里车牌号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
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一年内未因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四)无(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我只是个传说歌词(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具体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
申请单位属于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怎样删除全部朋友圈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omg模式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现场审查时间,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一名以上审查专家对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现场审查满分为100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8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现场审查意见整改;未通过现场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工作需要,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拒绝按要求接受现场审查的;
(二)现场审查中发现保密组织机构、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三)未按现场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
(四)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终止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机构,协助开展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中国喜剧电影推荐
第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第二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范围;
(七)发证机构;
(八)有效期和发证时间。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有效期满且申请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吊销、撤销和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和考试,具备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应当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资质单位不得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业务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后,资质单位应当向业务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甲级资质单位年度审查由国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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