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2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伟张春燕管元梓
【审理法官】史伟张春燕管元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国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
纪凌尘 阚清子【当事人】邵国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邵国华
【当事人-公司】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邵国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母亲节快乐贺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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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吉日2022年8月份查询【本院查明】二审中,邵国华提交费用报销签批单三张、钉钉审批单5页、钉钉打卡记录、2020年员工返京居家隔离台账、2020年员工返京集中隔离台账、配料酒案件资料整理明细、石代良案件资料整理明细交接单、蒋丽梅案件资料整理明细交接单、邵国华工作交接清单,证明其2020年6月4日正常工作。方庄酒厂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亦不认可。邵国华提交2020年2月转账记录,证明其2020年春节加班。方庄酒厂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亦不认可。方庄酒厂提交与北京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电话录音,证明邵国华提供的工作经历。邵国华认为录音与本案无关,之前的工作单位如何给其上社保,其左右不了。其陈述的工作经历是真实的。另查,本案在劳动仲裁期间,方庄酒厂认可双方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邵国华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邵国华与方庄酒厂履行的系月工资标准为1
8000元+绩效工资的劳动合同。方庄酒厂上诉主张邵国华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日,方庄酒厂向邵国华发送解除通知,载明合同到期后将不续签,违反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正确,方庄酒厂亦应支付邵国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因方庄酒厂在劳动仲裁期间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4日终止,邵国华在本院审理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2020年6月4日正常工作,故本院对一审法院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数额予以纠正。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根据双方约定,工资标准包含绩效工资,但方庄酒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该月绩效工资,应予支付,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关于邵国华主张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根据邵国华提交的相关证据,方庄酒厂未足额发放,应予支付相应差额。关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根据邵国华提供的证据,其应享受年休假,方庄酒厂未安排其休假,故一审法院依据邵国华的实际工作年限判决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数额正确,邵国华上诉主张其工作20余年,一审法院认定其年休假天数错误,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未按国家规
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邵国华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曾做出过责令限期支付决定,故对邵国华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关于邵国华上诉主张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扣款,方庄酒厂不予认可,邵国华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方庄酒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邵国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速什么时候免费2023年【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七、八、九项;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988.5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38元,共计12229.89元; 四、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735.63元; 五、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国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500元; 六、北京隆兴
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国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18494.25元; 七、驳回邵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邵国华、北京隆兴号方庄酒厂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2: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31日,邵国华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500元;3.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9000元;4.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的工资22619.05元;5.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8344.83元;6.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241.38元;7.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
资39310.34元;8.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的扣款1140元;9.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绩效工资1000元;10.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87655.6元。仲裁查明双方对以下案件要素事实无争议:1.入职时间2019年6月4日;2.岗位人资行政经理;3.在职期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4.已交纳社会保险;5.劳动关系已解除。2020年10月30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5588号裁决书,裁决:1.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500元;2.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绩效工资100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150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工资3494.25元;3.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735.63元;4.方庄酒厂支付邵国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18344.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37元;5.驳回邵国华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邵国华与方庄酒厂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故对邵国华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实际履行的
为哪份劳动合同,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共计签署3份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的劳动合同实际并未履行,法院不持异议。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的劳动合同,邵国华认可尾页系其本人签署,主张薪资标准页并非其本人签署,双方履行的系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绩效工资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绩效工资的劳动合同,方庄酒厂主张系邵国华私自盖章,不认可,主张履行的系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的劳动合同;就双方主张,均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认定2份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但关于实际履行,结合邵国华提交的银行流水,除方庄酒厂支付的工资外,在2019年11月之前还有方庄酒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女儿为邵国华转账支付款项,并备注工资,虽方庄酒厂抗辩称系团建费用,但未提交证据佐证,结合工资发放的金额与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绩效工资的劳动合同载明的金额相符,法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系工资标准为18000元+绩效工资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4000元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在此之后,邵国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0年6月4日实际提供劳动,故对邵国华关于2020年6月4日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以上述合同载明的期限及工资标准予以核算,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邵国华主张的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依据《
清唱的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2020年6月2日,方庄酒厂向邵国华发送解除通知,载明合同到期后将不续签,违反了本条规定,故方庄酒厂应支付邵国华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邵国华主张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的工资,根据邵国华提交的银行流水,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邵国华主张的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5日工资,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根据双方约定,工资标准包含绩效工资,但方庄酒厂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该月绩效工资,应予支付,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邵国华在仲裁期间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10.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2日,方庄酒厂予以认可,法院仅审查上述加班情形。根据方庄酒厂提交的钉钉软件审批情形,休息日加班共计调休6.5日,虽邵国华不认可上述证据,但认可曾有3-5日调休,且认可调休通过钉钉系统审批,在无相
反证据佐证的情形下,法院对方庄酒厂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已经调休6.5日。此外,方庄酒厂主张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邵国华放假系调休,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方庄酒厂应支付邵国华加班工资,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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