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晖、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晖、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迅雷积分【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4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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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刘应红刘宝莉刘洪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晖;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当事人】曹晖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当事人-个人】曹晖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琳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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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琳 
【代理律所】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巽怎么读【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晖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是一年,上诉人曹晖超过一年期限主张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不应予以支持。曹晖主张该款项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理由和依据不足。  曹晖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在天津市红桥区××街道××社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中共天津市红桥区委办公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社区工作者贯彻执行中央或市、区委决策部署不坚决,落实阶段性重要任务打折扣,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所属街道党工委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2020年1月25日,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我市所有公务人员在指定时间返岗,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当日中共天津
市红桥区委办公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真落实上述通知内容,对辖区内有关人员提出相应工作要求。翌日,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党工委在全体社工、乐安里社区有关人员在居委会工作,及时转发上述通知,要求全体社工2020年1月27日正常上班。2020年1月27日,曹晖在指定时间无当理由未到岗。2020年1月28日,曹晖上午未到岗,下午早退。2020年2月4日,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党工委对曹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做出通报,决定严肃问责并对曹晖给予辞退处理。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以曹晖在疫情期间没有贯彻完成中央和市、区委决策部署,关键时刻未能经受住考验,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解除与之劳动关系,符合前述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与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党工委的决定一致,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曹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曹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曹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0:16 
曹晖、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54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怡闲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翟羽佳,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晖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劳动争
写字楼租赁合同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曹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未告知理由,上诉人至今未收到任何辞退手续。上诉人没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020年1月27日中午11点左右上诉人接到领导张岳的电话,要求全员到岗,张岳说里发过通知,我本人没有看到,于当日下午到岗,并向张岳请8日的假,张岳批准休息半天。28日下午我上班,下班早走20分钟。29、30两日正常工作,31日开会宣布单位党工委决定。我认为我没听到通知很正常,单位应进一步电话通知,或到值班社区面告,27日上午我未能到岗是单位的责任。疫情期间的各种文件没有人向我传达或培训,以疫情期间为由辞退我,无法成立。赵巍证言不实,张岳工作失误。2020年1月27日、28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能算我旷工,单位对我违法辞退。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因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告诉称     曹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5天未休年假工资6234元,2019年1天未休年假工资484元,2020年1天未休年假工资499元,减去被告已实际给付的2019年、2020年的年假工资652元,合计未休年假工资为657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2954.75元(按18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1年4月在天津市红桥区××街道××社区任社工,2018年8月调入铃铛阁街乐安里社区居委会工作。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工作岗位为在社区管理岗位上从事社区相关工作。2019年原告的应发工资为每月5470元,2020年原告的应发工资为每月5570元。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乐安里社区居委会组织包括社工在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按网格入户排查宣传。2020年1月26日,根据上级要求,被告在工作中通知:“各位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各社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所有公务人员(
含事业编、机关工勤编、社区工作人员)明天(2020年1月27日)正常上班。目前身在外地的公务人员马上启程回津。路途较远的人员回津后,就疫情排查自身情况,确认一切正常后马上返回工作岗位,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这场特殊战役。"1月27日上午、28日上午原告未到岗,28日下午提前离岗,原告实际工作至2020年1月31日。2月1日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谈话,了解情况。2月2日被告向街党工委提请《建议对曹晖同志予以辞退的请示》,2月5日街道党工委决定对原告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其辞退处理,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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